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非合同民事責任
- 非合同民事責任須同時符合以下5大要件,缺一不可:1)事實,即自願的作為或不作為;2)行為的不法性,即侵犯他人權利或侵犯旨在保護他人利益之法律規定;3)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4)損害的存在,即財產或精神方面的損害;5)不法行為和損害之間存有適當的因果關係。
- 在未能證實存有過錯及適當因果關係這兩大要件下,原審法院判處上訴人們敗訴的決定是正確的,應予以維持。
醉駕
不准暫緩執行禁駕刑罰
司機
法庭為了預防從前已曾「醉駕」的上訴人將來再實施此種不法行為,今次是不得改判其可暫緩執行禁止駕駛的刑罰,即使他現職為司機亦然。
- 審檢分立原則
- 訴訟的正當性
- 法律定性
- 連續犯
- 特別減輕
- 量刑
1. 原審法院對包括上訴人的相關嫌犯所判處的一項未遂的電腦詐騙罪其事實基礎亦是來自控訴書中已列明的事實,屬於原審法院不受約束的對事實之法律審判,而有關判罪亦不超出控訴書之控訴罪行。
因此,原審判決並未違反上訴人提出的審檢分立原則。
2. 真正因各被告之行為而受損失的,或因未遂行為可能遭受損失的,分別是“F一人有限公司”及“G一人有限公司”,因為是這兩家公司作為博彩中介人公司,最後向被盜用資金的客戶全數作出了賠償。
再者,根據卷宗顯示,早在卷宗移交進行審理前,這兩家公司已成為輔助人並提起民事賠償請求。從上述行為中,上述受害人已清楚準確地表達了刑事追訴的意願。
因此,檢察院具有正當性促進關於該項未遂的電腦詐騙罪的刑事訴訟程序。
3. 從2012年5月某日至6月6日期間,有關事實中可以看到,相關嫌犯具有兩個不同的犯罪決意(透過不同的客戶假資料騙取兩筆款項),具體實施的行為亦不相同,(由不同的嫌犯假扮客戶到不同的娛樂場提取籌碼。)
因此,嫌犯的有關行為應被界定為第11/2009號法律《打擊電腦犯罪法》第11條第1款第(1)項和第3款第(2)項規定及處罰的已遂的兩項相當巨額的電腦詐騙罪。
4.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節,各上訴人所實施的電腦詐騙及相當巨額電腦詐騙行爲,並未出現任何誘發或促使上訴人多次犯罪的外在因素,而有關事實反而顯示其慣常及具有傾向性地行騙他人以獲取不正當利益,由此亦不能得出上訴人的故意程度因客觀條件的持續存在而獲得相當減輕從而降低對其行為的譴責程度的結論,故此,本案不存在連續犯的情況。
5. 上訴人D實際支付的賠償金額為港幣三十萬元,而其他部分,是透過偵查人員在偵查階段加以扣押的,兩部分總和即為他在犯罪行為中的實際不法所得的全部。上訴人支付的賠償只能視為作了部分的給付,因為其餘部分乃偵查人員所發現及加以扣押,並非上訴人出於本意所作出的返還。
上訴人C,已向受害人支付金額為港幣三百三十六萬六仟元的賠償金,是由其胞姐向受害人支付,並非透過其本人的能力而達成的。
故此,上訴人並未具備特別減輕刑罰的所有法定條件。
6.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所有對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本案中,原審法院對各人所作出的具體量刑實屬合理,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要求,並不存在過重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