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3/2014 501/201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交通意外
      - 責任分擔
      - 斑馬線
      - 精神損害賠償
      - 衡平原則

      摘要

      1. 在斑馬線上,行人有絕對的優先通過的權利,接近斑馬線的一般車輛除了必須減速,還要讓行人優先通過。
      2. 事實證明,嫌犯估計上述行人會讓其駕車先行經過,故沒有適當減慢車速或將車停下。而事實上,受害人在事發時可看到嫌犯所駕駛的電單車,並認為該電單車與斑馬線間的縱向距離尚遠,才進入該斑馬線。司機應對交通意外負全責。
      3. 一個不法行為對他人的精神傷害很難以金錢來衡量,因為人的精神健康是無價的,法院所能判處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權作為撫平被害人的傷痛的一種彌補。
      4. 法律賦予法院運用衡平的客觀標準作出量化裁定,這種價值評斷需要審判者綜合卷宗中的可以作為衡量的所有情節而自由地作出,而上訴法院只有在原審法院的裁定出現明顯的錯誤或顯失公平的時候才有介入的空間。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3/2014 257/2012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3/2014 767/201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3/2014 926/201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交通意外
      - 損害賠償
      - 非物質損害賠償
      - 將來工資損失賠償
      - 提前兌現
      - 證人來回機票的補償
      - 責任分擔
      - 受害人的過失
      - 處分原則

      摘要

      1. 責任因過失而生者,得按衡平原則以低於所生損害的金額定出損害賠償,只要按行為人的過錯程度、行為人與受害人的經濟狀況及有關事件的其他情況認為此屬合理者。
      2. 過失而產生的精神損害賠償或非物質損害賠償金額的訂定,由法官依公平公正原則作出,而法官只能根據每一個案中已證事實及具體情況作出考慮,而不可能以其他個案或判決中某個可量化的項目作為衡量精神損害賠償的指標,更不可能存在一計算精神損害賠償的公式。
      3. 人體以及身心的健康是無價的,法律規定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賠償也不過是通過金錢的賠償讓受害人的到一些精神安慰而已,而不能理解為完全的肉體的價值化。
      4. 我們在運用法律給予的衡平權力時不能有這樣的習慣性思維:當事人總是會提出比法院給予的賠償金額要大的請求。
      5. 受害人遭受失去20%的身體機能而僅提出低微的澳門幣18萬的精神損害賠償,法院已經沒有衡平減少的空間了,更不能以3萬的微小減少而讓人身完整性的價值賤化。
      6. 在物質方面的民事賠償包括已經發生了的實際的賠償,也包括將來預計一定發生的損害的賠償,最有代表的是受害人因事故而引起的工作上的收入的減少。而這方面的賠償,在確定金額的時候將會由於是一次性提前兌現,而作出相應的減少。
      7. 從已證事實可看見,在意外發生前,民事損害賠償請求人為公司僱員,由1998年11月2日入職,負責看更工作,可以肯定地是,上訴人如果沒有發生本案的事故,會繼續從事其看更的工作,直至他願意退休的時候,因為,澳門作為世界有名的男性高齡社區的事實,還有在現實生活中,在澳門像上訴人這樣的高齡看更比比皆是的事實(明顯的事實)。因此我們仍然可以得出上訴人可以繼續上班的結論。至於多少年,我們就只能以衡平的原則做出確定。
      8. 證人的交通費用的承擔並不是本案訴訟標的,而應該列入法院的訴訟費用作出計算(《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第25條)。
      9. 縱然受害人A橫越馬路時沒有使用處約33.1米外的行人橫道(斑馬線),但是,他橫過馬路之處完全在嫌犯視線範圍內,而嫌犯駕車駛至橫過馬路之處因其沒有預先適當地調節車速而來不及煞車,造成了本次的交通事故。更甚者,嫌犯在受酒精影響下駕駛(經警方檢測後,其每公升血液酒精含量達1.61克)。受害人的行為與事故結果極其量只是必要的因果關係(sine qua non),而非適當的因果關係。他的行為的過錯在於必須承擔違反交通規則(行人亂過馬路的責任),而對交通事故不應該承擔民事的責任。
      10. 雖然,嫌犯應該對事故承擔完全的責任,不過,受害人願意承擔5%的責任,符合民法上的處分原則。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3/2014 786/201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交通意外
      - 精神損害賠償
      - 衡平原則

      摘要

      1. 對過失而產生的精神損害賠償或非物質損害賠償金額的訂定,由法官依公平公正原則作出,而法官只能根據每一個案中已證事實及具體情況作出考慮,而不可能以其他個案或判決中某個可量化之項目作為衡量精神損害賠償的指標,更不可能存在一計算精神損害賠償之公式。
      2. 法律賦予了審判者依照衡平原則作出決定的自由決定空間,上級法院只有在其決定出現明顯的不公平、不適當的情況下才又介入的空間。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