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3/2014 957/2012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第21/2009號法律、自由裁量權

      摘要

      - 雖然行政當局在審批聘請外地家傭申請中享有自由裁量權,但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並非絶對的,須在合法性原則下進行,即必須在第21/2009號法律第2條及第8條的規定及精神下作出。
      - 倘沒有任何資料顯示上訴人的增聘外地家傭申請有違該等規定和/或原則時,被訴實體的不批准決定存有明顯的裁量錯誤,應予以撤銷。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3/2014 534/201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勞動法輕微違反行為
      民事賠償金
      上訴利益值的一半數額
      《刑事訴訟法典》第390條第2款
      《刑事訴訟法典》第393條第3款
      勞動關係法律制度
      第24/89/M號法令第23條第1款
      第7/2008法律第48條第1款
      兼職本地勞工
      有薪年假
      全職勞工的權利

      摘要

      一、 原則上,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90條第2款,如上訴人被原審法庭判處的民事賠償金並不高於原審庭的上訴利益值的一半數額,是不得就原審判決的民事判處部份提起上訴。然而,如上訴人在針對勞動法輕微違反行為的判處決定方面的上訴理由成立,則上訴庭仍得廢止以上述輕微違反為邏輯前提的民事賠償判處決定(見《刑事訴訟法典》第393條第3款的立法精神)。
      二、 根據原審庭所認定的既證事實,案中本地勞工在2003年12月4日至2012年3月24日期間,受僱於上訴人,職位是兼職售票員,在職期間,除替上訴人工作之外,亦有另一份工作。
      三、 上述員工與上訴人的勞務關係正是在4月3日第24/89/M號法令(下稱舊法)和8月18日第7/2008法律(下稱新法)前後生效的期間下建立和存續。
      四、 上述兩個法規並無明文指出其各自所定的勞動關係法律制度並不完全適用於兼職本地勞工(見舊法第3條及新法第3條第1和第2款的規定)。另雖然新法第3條第3款第(三)項規定,有關非全職工作的事宜由特別法例去規範,但此並不必然意味新法內的一般性條文並不可指向非全職工作關係,這是因為新法的第48條第1款,一如舊法的第23條第1款,亦有提到「兼職」的情況。
      五、 無論根據舊法的第23條第1款、還是新法的第48條第1款,勞工在有薪年假期間,不得從事任何其他有薪活動,但倘原已兼職或獲得僱主許可者除外。由此可見,有薪年假是全職勞工(而非兼職勞工)的權利。
      六、 本案員工既然祇是上訴人的兼職員工,其是無權向上訴人要求給予有薪年假。上訴庭須改判上訴人原被指控的勞動法輕微違反行為並不成立,並因而亦改判其無須向案中員工支付任何涉及所謂有薪年假的民事金錢賠償金和利息。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3/2014 145/201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3/2014 355/201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事實審
      《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
      自由心證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經驗法則
      《刑法典》第74條第1款
      徒刑的扣除
      緩刑

      摘要

      一、 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的規定,「評價證據係按經驗法則及有權限實體之自由心證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 換言之,法官在對構成訴訟標的的具爭議事實,在事實審層面上作出認定或不認定時,除了法律對評價證據方面另有事先規定的情況,最終仍須按經驗法則去分析、評價案中的所有證據材料,從而判斷哪些事實屬實、哪些不屬實。
      三、 正是這緣故,《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院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四、 出於相同理由,《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另亦明確規定,上訴得以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為依據,祇要這涉及事實審的瑕疵「係單純出自卷宗所載之資料,或出自該等資料再結合一般經驗法則者」。
      五、 在本案中,上訴庭經分析原審庭就判案依據,認為對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判決書內容的人士,均會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認為原審的事實審結果並非不合理。因此上訴的嫌犯有關原審庭在審議證據時明顯出錯的上訴主張,實不能成立。
      六、 《刑法典》第74條第1款規定,嫌犯「被拘留及羈押之時間,於服對其科處之徒刑時全部扣除」。既然上訴人祇被原審法庭判處緩刑,而非實際徒刑,此條文對他並不適用。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03/2014 342/2012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