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 法律定性
- 量刑過重
摘要
1. 在本案中所檢獲的多張“白卡”中,包括載有信用卡或記賬卡的資料的,都證明了兩上訴人的確使用載有他人個人及銀行資料的“信用卡”並成功提取金錢,兩上訴人的行為符合《刑法典》第252條,配合第257條第1款b)項的偽造貨幣罪。
2.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所有對兩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本案中,兩上訴人以直接共犯、既遂及連續犯方式觸犯一項《刑法典》第252條第1款配合第257條第1款b)項所規定及處罰之假造貨幣罪,各被判處四年六個月實際徒刑,略高於刑幅的五分之一,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要求,並不存在過重的情況。
主題
嗣後提交文件、對已證事實提起之爭執、增加訴訟請求
摘要
- 在上訴中須符合以下情況才可嗣後提交文件,否則將不能獲准附入卷宗內:
a) 不能於辯論終結前提交之文件;或
b) 用作證明於提交訴辯書狀階段後出現之事實之文件,或因嗣後出現之情況而導致有需要提交之文件。
- 倘沒有對所提出爭執的已證事實指出就何具體部分其認為所作之裁判不正確,或沒有指出根據載於卷宗內或載於卷宗之紀錄中之何具體證據,是會對上述事實事宜之具體部分作出與上訴所針對之裁判不同之另一裁判,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99條第1款之規定,應駁回就該等事實提出之爭執。
-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212條所規定的訴訟程序恒定原則,在傳喚被告後,訴訟程序在人、請求及訴因方面均應維持不變,但屬法律規定可改變之情況除外。因此,倘在上訴狀增加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216及217條容許變更請求及訴因的有關規定,應駁回該等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