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自由心證
民事賠償
法定上訴利益值的半額
《刑事訴訟法典》第390條第2款
不受理上訴
一、 既然原審法庭已就案中的指控事實和答辯事實悉數作出了調查,並已在判決書內明確列明哪些為既證事宜,哪些為未經證實的事實,原審判決是無從患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的涉及「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
二、 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的規定,「評價證據係按經驗法則及有權限實體之自由心證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換言之,法官在對構成訴訟標的的具爭議事實,在事實審層面上作出認定或不認定時,除了法律對評價證據方面另有事先規定的情況,最終仍須按經驗法則去分析、評價案中的所有證據材料,從而判斷哪些事實屬實、哪些不屬實。
三、 因此,《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院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四、 出於相同理由,《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另亦明確規定,上訴得以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為依據,祇要這涉及事實審的瑕疵「係單純出自卷宗所載之資料,或出自該等資料再結合一般經驗法則者」。
五、 在本案中,上訴庭經分析原審法庭就其對事實審的結果所發表的判案理由說明,認為對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判決書內容的人士,均會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認為原審的事實審結果並非不合理。因此嫌犯有關原審庭在審議證據時明顯出錯的上訴主張,實不能成立。本案的入罪證據和事實皆充份,嫌犯不能被判無罪。
六、 至於上訴中涉及民事賠償的部份,由於有關賠償金額並不超過初級法院在民事方面的法定上訴利益值的一半數額,所以上訴庭不得審理此部份的上訴(見《刑事訴訟法典》第390條第2款)。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量刑
- 損害賠償
- 嗣後事實
1.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錯誤的“瑕疵”是指僅存在判決中最後被認定與不獲認定的事實出現明顯予盾,而這矛盾與一般經驗法則有着明顯衝突時方能認定“瑕疵”的存在。
2. 量刑時法院根據案中事實以及所有的情節,在法定刑幅之間自由決定以合適的刑罰,上訴法院只有在原審法院的量刑明顯罪刑不平衡或者刑罰明顯不合適的情況下才有介入的空間。
3. 在本案中,上訴人缺席審判,法庭無法了解其個人狀況。面對這種情況,一般來說,原審法院應該依照對嫌犯最有利的方面做出決定,也就是說,在確定罰金的每日金額的時候,採用最低的標準,否則,可能陷入事實不足的瑕疵。
4. 《刑事訴訟法典》第411條第2款確定了缺席審判後的上訴審程序,上訴法院可以在調查了缺席審判中沒有調查的事實後,按照嗣後的事實進行考慮(《民事訴訟法典》第566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