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主題
分層單位所有權人大會
決議
撤銷決議
摘要
根據八月二十一日第41/95/M號法令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如僅由大會主席團,而非全體在場出席的分層單位所有權人表決推遲三十分鐘舉行者,則大會屬違法進行,大會各項決議亦應予撤銷。
主題
- 販毒罪
- 量刑
- 不法持有利器罪
摘要
1. 在一個抽象刑幅為3年至15年的刑罰中決定的5年9個月徒刑的處罰,只佔刑幅不到五分之一的比例。可以說,不論根據合理的量刑標準,一個按比例不到刑幅五分之一的處罰並沒有可以質疑的地方,因為《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的量刑標準,賦予法官在法定刑輔之內選擇一適當的刑罰的充分自由。只要原審法院的量刑沒有明顯的罪刑失衡和刑罰不適當,上訴法院根本沒有介入的空間。
2. 當刀刃長度超過10厘米時視為禁用武器,相反,則屬於利器。
3. 利器在其客觀本質屬性上就必須具備“攻擊性”,在正常情況下刑法不介入的理由正是一般持有這些帶有“攻擊性”的刀具都是有著其特定合理原因。
4. 界定持有刀刃不超過10厘米的情況利器是否屬於《刑法典》第262條第3款規定的範圍所考慮的重點必然是持有該利器的原因是否合理,因為基於該攻擊性或可用作攻擊者的特性已經屬於刀具本身的固有特質。
5. 已證事實已經證明了嫌犯不具備持有該刀具的合理理由,因此,上訴人持有利器罪的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