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10/2013 589/201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10/2013 660/201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摘要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假釋的給予並不具自動性: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另一方面,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10/2013 39/201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審查證據方面存在明顯錯誤

      摘要

      具體分析相關證據,原審法院在綜合分析有關證人證言及相關文件後仍對相關員工福利指引適用於涉案員工C存有疑問,這一認定並未顯示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存有檢察院所提出的任何錯誤,更遑論明顯錯誤。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譚曉華製作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10/2013 721/201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犯罪追訴時效

      摘要

      1. 涉及可處以最高限度為一年或超逾一年但少於五年徒刑的犯罪,其追訴時效為五年。
      2. 犯罪的追訴時效的期間自有關犯罪事實既遂之日起開始計算。
      3. 如果在訴訟中作出行為人以嫌犯身份被訊悶的通知、對行為人適用強制措施、作出起訴批示或具相同效力的批示的通知以及定出在缺席審判的訴訟程序中進行審判的日期時效期間中斷計算。
      4. 每次時效中斷之後時效期間重新開始計算。
      5. 在本案中,上訴人被判處的犯罪行為發生於2003年l月18日,而在偵查過程中,上訴人從未接獲以嫌犯身份被訊問的通知,亦未被適用任何強制措施;那麼,對上訴人進行刑事追訴的期限已於2008年1月18日屆滿,期間並未發生可使時效中止或中斷的任何情況,因此應宣告對彼等的刑事追訴權已因失效屆滿而消滅。
      6. 上訴人提起的上訴惠及其他共犯,即是說,如果非上訴人的犯罪行為的追訴時效已屆滿時亦應予以審理並宣告因時效屆滿而消滅。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4/10/2013 645/201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