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備註 :根據第9/2009號法律第43條第2款規定,由第一助審法官譚曉華製作本合議庭裁判書。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b項
判案理由自相矛盾
發回重審
一、 既然原審法庭已在事實層面認定受害人應向嫌犯退回一筆投資金額,且同時亦表明未能證明嫌犯利用被害人對其本人之信任,將代收的債款據為己有,從而直接令受害人蒙受金錢損失,那麼便不可自相矛盾地認為嫌犯的實質私自扣起所成功代收的澳門幣肆拾萬元債款的行為導致受害人蒙受澳門幣肆拾萬元的財產性損失。
二、 如此,上訴庭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b項和第418條第1和第3款的規定,命令把案件整個附帶民事索償訴訟標的發回初級法院重審,這是因為案中無人就一審刑事無罪開釋決定提出上訴,有關無罪判決今已成定局,是次重審祇可針對民事索償事宜。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經驗法則
發回重審
中藥房負責人
鯊魚骨
魚唇
故意貨物欺詐罪
過失貨物欺詐罪
第6/96/M號法律第28條第1款第b項
第6/96/M號法律第28條第2款
一、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院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二、 上訴庭經分析案中所有相關證據材料後,認為原審法庭就「未被證實之事實」的事實審結果是明顯違反了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並因此屬明顯不合理。
三、 的確,常言道,從商者均懂得精打細算,而嫌犯作為一間中藥房的負責人,更不會連未完全曬乾的鯊魚骨與俗稱「魚唇」的貨品也分不出來。而事實上,案中官委鑑定人亦憑目視、觸感和嗅覺,便能檢定出嫌犯所出售的「魚唇」並非「魚唇」,而是未完全曬乾的鯊魚骨。如此,不應因嫌犯曾在案中提交寫有「魚唇」名稱的購貨單,而輕易相信嫌犯在出售涉案貨品時,是真的不知道該等貨品非屬「魚唇」。
四、 上訴庭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和第418條第1和第3款的規定,把本案中涉及檢察院在公訴書內指控的最後兩段事實,發回初級法院重審。
五、 從抽象和法律的層面來說,是可以發生第6/96/M號法律現行行文第28條第1款b項和第2款所聯合規定處罰的過失貨物欺詐罪。
辯護人的辯護費
由於本卷宗原審合議庭判決在2013年5月20日作出,應該適用2013年3月26日所核准的司法援助服務費標準。另外,由於並未適用2013年9月16日所公佈的2013年9 月4日第29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新標準,故此,原審合議庭所訂定上訴人的辯護費已超出相關服務費表的最低下限,應予以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