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色情物品
第10/78/M號法律第1條
色情的法律定義
第10/78/M號法律第2條第1款
有傷風化
廣告訊息
不正派按摩服務
於公眾地方散發有傷風化的廣告卡片
第10/78/M號法律第4條第1款
一、 按照7月8日第10/78/M號法律第2條第1款就色情所下的法律定義的行文,凡第1條所指的物品或工具,其上言詞、描述或形象有損公德或有傷風化者,即視為色情或猥褻物品或工具。
二、 據此,涉案卡片上的內容即使並不帶有第2條第2款a和b項所列舉的任一明顯屬色情例子的情事,仍有可能符合第2條第1款的「色情」定義。
三、 該法律第1條所指的物品或工具中,就包括任何印刷品。
四、 涉案的卡片明顯屬印刷品,其上印有年約二十多歲且身穿內衣或泳衣的女子相片,也印有聯絡電話號碼,此外,亦印有涉及按摩和24小時上門服務的字眼。
五、 相片屬形象的一種。上述相片,再結合按摩和24小時上門服務的言詞和卡片上的聯絡電話號碼,便實質構成了有關以電召方式於任何時間由年輕且身穿內衣或泳衣的女子上門提供按摩服務的廣告。
六、 在澳門社會一般大眾的眼裏,提供正派按摩服務的女士是不會在身穿內衣或泳衣下向客人提供服務,故此,涉案卡片上的廣告訊息實在涉及有傷風化的不正派按摩服務,涉案卡片因而應被視為受上述法律第2條第1款的法定定義所亦涵蓋的物品。
七、 凡於公眾地方實質散發帶有涉及符合上指法律第2條第1款法定「色情」定義的內容的印刷品者,均須承擔該法律第4條第1款所規定的刑罰。值得強調的是,罪成與否並不取決於是否有人曾提供不正派的按摩服務,而是取決於卡片上的內容是否有傷風化。
事實審
《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
自由心證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經驗法則
一、 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的規定,「評價證據係按經驗法則及有權限實體之自由心證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 換言之,法官在對構成訴訟標的的具爭議事實,在事實審層面上作出認定或不認定時,除了法律對評價證據方面另有事先規定的情況,最終仍須按經驗法則去分析、評價案中的所有證據材料,從而判斷哪些事實屬實、哪些不屬實。
三、 正是這緣故,《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院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四、 出於相同理由,《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另亦明確規定,上訴得以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為依據,祇要這涉及事實審的瑕疵「係單純出自卷宗所載之資料,或出自該等資料再結合一般經驗法則者」。
五、 在本案中,上訴庭經分析原審庭就其判案理由所作的解釋,認為對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判決書內容的人士,均會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認為原審的事實審結果並非不合理。因此上訴人有關原審庭在審議證據時明顯出錯的上訴主張,實不能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