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連續犯
- 量刑
- 緩刑
1. 以連續犯論處犯罪人的真正前提,是奠基於在具體案情內,存在一個可在相當程度上,使行為人在重複犯罪時感到便利、和因此可相當減輕(亦即以遞減方式逐次減輕)其在每次重複犯罪時的罪過程度的外在情況。
2. 嫌犯第一次犯罪成功後,因此產生了“便利感”,感到相關犯罪行為風險少可不斷實施,從而形成了繼後兩次新行為的推動力,我們絕不能把這種“便利感”視作外在客觀誘因,甚至視為一種屬於立法者要求的“可相當減輕罪過”的誘因,而視其為連續化。
3. 《刑法典》第65條賦予法官在法定刑幅之內選擇一具體刑法的充分自由,而對於上訴法院來說,只有在量刑出現明顯罪刑不符和明顯過重的情況下才由介入的空間。
4. 若法院能認定不需通過刑罰的實質執行,已能使行為人吸收教訓,不再犯罪,重新納入社會,則可將對行為人所科處的徒刑暫緩執行,即是否將科處之徒刑暫緩執行,必須考慮緩刑是否能適當及充分地實現處罰之目的。
- 審理證據上的明顯錯誤
- 法院的自由心證
1. 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院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2. 在刑事訴訟中,對證據的審查,奉行的是自由心證原則,就是說,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法院按照經驗法則及其自由心證來評價證據。
3. 這種在自由心証的原則下的證據審查,除非有明顯的錯誤,不能受到質疑,即使原審法院確認的事實不是事實的真相,上級法院也不能介入。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司法援助
第13/2012號法律第2條第1款第2項
在訴訟費方面的法援申請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假釋的給予並不具自動性: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另一方面,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五、 根據現行規管司法援助事宜的9月10日第13/2012號法律第2條第1款第2項、第3條第1款第2項和第4條第1款的規定,刑事案中的嫌犯已無權向法庭申請有關免付訴訟費用方面的法律援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