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辯護人的辯護費
由於本卷宗原審合議庭判決在2013年7月12日作出,應該適用2013年3月26日所核准的司法援助服務費標準。另外,由於並未適用2013年9月16日所公佈的2013年9 月4日第29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新標準,故此,原審合議庭所訂定上訴人的辯護費已超出相關服務費表的最低下限,應予以修改。
審查及確認外地判決
在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的情況下,外地法院所作之裁判應予以確認。
辯護人的辯護費
由於本卷宗原審合議庭判決在2013年5月13日作出,應該適用2013年3月26日所核准的司法援助服務費標準。另外,由於並未適用2013年9月16日所公佈的2013年9 月4日第29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新標準,故此,原審合議庭所訂定上訴人的辯護費已超出相關服務費表的最低下限,應予以修改。
辯護人的辯護費
由於本卷宗原審合議庭判決在2013年5 月20日作出,應該適用2013年3月26日所核准的司法援助服務費標準。另外,由於並未適用2013年9月16日所公佈的2013年9 月4日第29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新標準,故此,原審合議庭所訂定上訴人的辯護費已超出相關服務費表的最低下限,應予以修改。
- 無理解僱
- 法律問題
1. 根據所證實的事實能不能認定上訴人確實具有合理的理由無條件地解僱其僱員,純粹是一個對事實地解釋以及作出法律適用的問題。
2. 任何導致不可能維持勞動關係的嚴重事實或情況,一般均構成解除勞動合同的合理理由,但無論是否有合理理由,僱主或僱員均可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3. 既然僱主提出了解僱的合理理由,那麼我們就得看看其解僱是否在合理的理由之上進行的。
4. 根據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方面,對於一個因誤會而引起的爭吵,員工的行爲即使有過錯,亦未達到可以解僱如此嚴重的程度。另外一個方面,一個職位為廁役的僱員,即使行為有不妥的地方,也不至於達到嚴重損害企業利益而無法維持勞動關係的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