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行政行為通知的缺失、說明理由之義務、聽證、紀律處分
- 通知並非行政行為的組成部份,而是因其而衍生的行為。通知的功能主要在於讓利害關係人知悉有關行為之內容及其他相關有用資料。
- 基於此,通知的缺失並不導致被訴行為的無效或可撤銷,充其量也只是導致被通知的行為不生效力而已。
-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14條第1款c)項之規定,當作出與利害關係人所提出之要求或反對全部或部分相反之決定之行政行為,須說明理由。
- 而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15條第1款之規定,說明理由應透過扼要闡述有關決定之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以明示方式作出;說明理由亦得僅透過表示贊成先前所作之意見書、報告或建議之依據而作出,在此情況下,該意見書、報告或建議成為有關行為之組成部分。
- 任何公職人員均不能私自更改或使用任何虛假文件,有關行為違反了作為公務員應遵守的無私及熱心之義務,應予以處罰。
收益能力損失 (perda da capacidade de ganho)
精神損害賠償
收益能力減少是因為受害人因受傷而導致其工作能力有所減少,這減少除了即時構成損害外,還在往後的日子直至其勞動生命結束時,受害人仍會長期因工作能力減少而導致其難以和健康人一樣工作,或必須比健康正常人付出更大勞力或努力才能產生相同的工作成果。
法院就精神損害賠償訂定金額時,應考慮行為人過錯程度,行為人和受害人經濟狀況,損害事實的其他情節後,根據衡平原則定出。
《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
自由心證
經驗法則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出入境電腦紀錄
以另類途徑進入澳門
嫌犯自發賠償受害人的部份損失
《刑法典》第221條
《刑法典》第201條第2款
刑罰的特別減輕
賠償金的扣減
一、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的規定,評價證據係按經驗法則及有權限實體之自由心證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 換言之,法官在對構成訴訟標的的具爭議事實,在事實審層面上作出認定或不認定時,除了法律對評價證據方面另有事先規定的情況,最終仍須按經驗法則去分析、評價案中的所有證據材料,從而判斷哪些事實屬實、哪些不屬實。
三、 當法官對事實審的最終判斷結果尤其違反了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時,便是在審議證據上犯下明顯錯誤。
四、 正是這緣故,《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院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五、 在本案中,由於上訴庭經分析原審法庭所認定的既證事實和未證事實後,認為對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判決書內容的人士,均會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認為原審的事實審結果並非不合理,因此嫌犯有關原審庭在審議涉及其有否參與某一天的犯罪行為的證據時明顯出錯的上訴主張,實不能成立。
六、 有關出入境電腦紀錄並不必然排除了嫌犯可能是以另類途徑進入澳門,並因而於某天能身在案發的本澳賭廳犯案。
七、 即使嫌犯之前已自發地把港幣拾萬元存入本案,以求賠償受害人的部份損失,但此筆金額,相對於受害的輔助人的金錢損失總數而言,實是微不足道,因此,上訴庭認為不宜行使《刑法典》第221條所援引的該法典第201條第2款所指的有關特別減輕刑罰的權能。
八、 就嫌犯有關賠償金扣減的要求,上訴庭視之為成立,故得改判其已被原審法庭判處的民事賠償責任必須減去之前已存入本案內的港幣拾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