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司法援助
第13/2012號法律第2條第1款第2項
在訴訟費方面的法援申請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假釋的給予並不具自動性: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另一方面,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五、 根據現行規管司法援助事宜的9月10日第13/2012號法律第2條第1款第2項、第3條第1款第2項和第4條第1款的規定,刑事案中的嫌犯已無權向法庭申請有關免付訴訟費用方面的法律援助。
- 犯罪主觀要素
- 法律問題
1. 從已證事實之中能不能找到可以認定嫌犯具有故意這個主觀過錯是一個法律問題。
2. 即使原審法院沒有證實這個結論性的事實:“ 第一嫌犯為著獲得不正常利潤,明知上述被檢定的金屬飾物及乾製食品的性質,仍然故意讓該等一般金屬飾物及乾螺類製品充當K金飾物及乾鮑片,用以銷售給消費者(遊客),以不誠實的手法經營該商舖”, 我們也完全可以從嫌犯經營商品城的地點(遠離澳門習慣的金飾物品的銷售地點的工業大廈之內)、銷售的對象以及經營此類商品者應有的知識等因素考慮後,得出同樣的結論。
詐騙罪罪狀的構成要素
原審法院指出因為被誘騙銷售的產品屬真品且具有經濟價值,所以不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但根據已證事實,嫌犯所售賣接收器的價錢比市場上同型號的貴上一倍。而且,如果沒有嫌犯的失實宣傳,各受害人也不會購買他們實際上不需要的訊號接收器。所以,嫌犯使用了詭計促使受害人陷入錯誤,並在錯誤中購買了一些他們根本不需要的東西,從而造成經濟上的損失。
- 廢止緩刑
- 法定要件
廢止緩刑的法定條件,最關鍵的一點是,分析行為人在緩刑期間作出的符合同《刑法典》第54條第l款a項或b項所指的違反行為,從預防犯罪的目標考慮是否仍然能透過一個刑罰的威嚇而達到,而且,是否已不存在任何合理的期盼令法院相信行為人仍具備充足守法的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