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陳廣勝製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主題
《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
既證事實
無事實支持的結論
收留罪
摘要
一、 由於原審法庭在判決書的「案件概述」部份內明確指出「嫌犯的辯護人提交書面答辯狀,其中否認嫌犯曾作出被控的犯罪事實」,所以基於事物的正、反邏輯關係,當原審法庭其後在判決書的「事實部份」內,遂一列出哪些指控事實屬實時,便即意味著與指控事實相應的答辯事實實質並不屬實了。如此,原審判決書並未有違反《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的規定。
二、 由於原審法庭祇查明嫌犯曾把涉案物業單位出租予他人,而與此同時,卻沒有指出所指的「他人」是否也屬當時在本澳非法逗留的人士,因此,在缺乏其他具體事實佐證下,有關「嫌犯在租賃期內任由收留非法逗留人士的情況發生」之「既證事實」內容便屬無事實支持的結論,上訴庭得改判嫌犯被指控的收留罪並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