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判決書之無效、家庭居所之分配
-《民事訴訟法典》第562條明確要求法官在作出判決時需說明理由,逐一敘述獲證實之事實及指出、解釋及適用相應之法律規定,最後作出裁判。
-在不遵守上述之規定的情況下,將導致判決書無效(《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一款b)項之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1648條第1款之規定,“基於考慮夫妻中每一方之需要、子女之利益及其他應予考慮之原因,法院得應任何一方之請求而命令將家庭居所之房屋租予該方,而不論此房屋屬雙方共有或屬他方個人擁有”。
-從上述轉錄的法規可見,立法者要求法院考慮的只是有否獲分配家庭居所之需要,而非該需要是否重大。
-雖然上訴人的4名女兒已成年,其中3名已婚及搬離家庭居所,而幼女則在國內讀書及住宿,且上訴人於2009年曾計劃出售有關家庭居所及在2009年06月至2011年06月期間大部份時間在中國內地居住,但這些並不足以否定其有獲分配家庭居所之需要。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自由心證
經驗法則
禁止駕駛車輛的附加刑
暫緩執行
一、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院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二、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另亦明確規定,上訴得以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為依據,祇要這涉及事實審的瑕疵「係單純出自卷宗所載之資料,或出自該等資料再結合一般經驗法則者」。
三、 就本案而言,上訴庭經分析原審法庭所認定的既證事實及有關事實審的判案理由後,認為對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判決書內容的人士,均會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認為原審的事實審結果並非明顯不合理,因此原審判決並未有上訴人所主張的涉及「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
四、 本案案情嚴重,故不宜暫緩上訴人的禁止駕駛車輛的附加刑的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