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5/12/2013 899/201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逃避責任罪
      - 逃避意圖
      - 法律問題
      - 不能未遂
      - 緩期執行附加刑

      摘要

      1. 顯示嫌犯有無逃避責任的意圖是結論性的事實,法院完全可以從已證明的事實中得出結論。
      2. 上訴人在發生碰撞後沒有即時停車處理事故,反而在不做任何表示的情況下駕車超越被害人駛離現場,無疑已經反映其逃避責任的意圖。
      3. 即使上訴人在被被害人駕車追截後要求不要報警甚至表示願意賠償,但上訴人並未一直尾隨被害人的車輛,反而在被害人(應警察要求)左轉由友誼大橋往外港碼頭方向行駛時選擇直駛往黑沙環方向,再一次表露其逃避責任的意圖。
      4. 上訴人實施的逃避責任罪具有行為犯的性質,只要行為人作出了意圖逃避責任的行為即構成既遂,逃避責任罪的既遂並不取決於行為人希望達到的結果是否發生。因此,無從談起上訴人提出的“不能未遂”的問題。
      5. 在《道路法典》中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允許緩期執行附加刑,而《刑法典》第48條所規定的緩刑制度並不適用於附加刑。
      6. 因工作關係而需駕駛汽車並不是法院必須考慮並接納、從而決定緩期執行附加刑的理由,反而我們認為上訴人自己應該為自己的罪行給家人帶來的不便甚至生計的困難承擔責任,而不是要這個社會的法律秩序為此後果付出代價。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5/12/2013 480/2013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
    • 主題

      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摘要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的情況下,澳門以外地方的法院所作之裁判應予以確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5/12/2013 833/201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證據的審理
      - 自由心證

      摘要

      1. 對於在庭審上所作證據的認定是全憑法官的個人心證而獲得,當中需要依循的不是考慮正反證據在數量上的多寡,更不是以哪方面的證據數目的多寡作為形成心證的考慮條件。
      2. 上訴人只是單純意圖以上訴這個方式質疑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過程中所形成的心證。這個心證實自由的,任何對他的質疑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5/12/2013 226/2012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5/12/2013 807/201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醉酒駕駛
      - 緩刑
      - 禁止駕駛
      - 家庭問題
      - 職業司機
      - 量刑

      摘要

      1. 《刑法典》第48條規定的緩刑並不是一個只要所處刑罰低於3年徒刑就會自動適用的機制,它的適用仍然是依據不同的情況而具體考慮,尤其是取決於法律所規定的上述要件以及考慮是否可以因此實現刑罰的目的。
      2. 原審法院在選擇不緩刑的時候已經以同樣的理由否定了使用第44條規定的罰金替代刑的規定,即非剝奪自由刑已經不能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是達到特別預防犯罪的目的。
      3. 澳門新的道路交通法開始對醉酒駕駛刑事化,除了因為越來越多的醉駕事件讓社會越來越多對其刑事化的呼聲之外,主要還是像強制司機戴安全帶一樣考慮到日益增多的車輛的駕駛員的個人安全為出發點而立法作為職業司機(出租車司機),其所要考慮的除了自身的安全之外,還必須考慮旅客的安全,那麼,對於此類的犯罪者的懲罰的要求應該更高。
      4. 從設立醉駕罪所要保護的法益以及作為向上訴人這樣的職業司機的因素來看,法律所追求的維護社會法律秩序的刑罰目的要求以及對罪犯的特別預防的要求更高。上訴人所主張的作為職業司機的理由,不能作為對他有利的辯解,相反是不利的因素。
      5. 實際徒刑的執行當然會造成上訴人與家人的分開,但是,上訴人自己應該為自己的罪行給家人帶來的痛苦承擔責任,而不是要這個社會的法律秩序為此後果付出代價。
      6. 原審法院所確定的在容許的禁止駕駛的附加刑的法定幅度之內選擇的處罰沒有任何過於嚴重之處,相反正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上訴法院沒有介入的空間。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