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原告主張事實的責任
重要事實
輔助性事實
無效情事
摘要
1. 原告不得以提交文件方式以代替其依法應負的主張事實責任,反之,被告得以單純提交文件的方式以反駁原告之請求。
2. 法官没有作出初端駁回批示不構成無效情事。
3. 《民事訴訟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是賦予法官有自由裁量權決定是否邀請當事人就其主張事實部份的不足作出補足,行使與否均不可能對之提起上訴或就其不作為作出無效情事的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