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陳廣勝製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緩刑的廢止
摘要
上訴人在緩刑期間再次故意觸犯相同法律所規範的犯罪,從中可明顯總結出原審法院通過緩刑的適用而對上訴人重返社會不再犯罪所寄予的期望已完全落空,是次判決處罰的目的已不可能通過緩刑的方式來達到。
主題
再審
輕微違反
超速駕駛
缺席審判
平常上訴
《刑事訴訟法典》第386條第3款
《刑事訴訟法典》第401條第1款
《刑事訴訟法典》第431條第1款d項
摘要
一、 申請再審者如認為自己當初是在《刑事訴訟法典》第386條第3款所規定的缺席審判機制下,被審和被判犯下一項涉及超速駕駛的輕微違反,理應一早於親身獲悉有關判決後的十天內,在《刑事訴訟法典》第401條第1款的規定下,行使提出平常上訴的權利,以就其所述的有關未經警方和法庭事先通知之情事提出爭執。
二、 另一方面,申請人如認為自己是清白的,且深知自己自2007年起便把涉案車輛交予其弟弟使用,亦理應當初以這理由提出平常上訴。
三、 按照申請人的解說的時間邏輯,其在親身獲悉超速駕駛判決時,是不會不知道其弟弟的存在,因此,申請人以《刑事訴訟法典》第431條第1款d項的規定來提出的再審申請實屬明顯無理,中級法院得否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