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事實審
《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
自由心證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經驗法則
受害人
民事索償信
初端駁回
民事請求狀
《刑事訴訟法典》第74條
賠償金的法定利息
統一司法見解
原審判決日
一、 根據現行《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的規定,「評價證據係按經驗法則及有權限實體之自由心證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故法官在對構成訴訟標的的具爭議事實,在事實審層面上作出認定或不認定時,除了法律對評價證據方面另有事先規定的情況,最終仍須按經驗法則去分析、評價案中的所有證據材料,從而判斷哪些事實屬實、哪些不屬實。
二、 正是這緣故,《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院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出於相同理由,《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另亦明確規定,上訴得以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為依據,祇要這涉及事實審的瑕疵「係單純出自卷宗所載之資料,或出自該等資料再結合一般經驗法則者」。
三、 在本案中,中級法院經分析原審法庭所認定的既證事實和該法庭就其自由心證的形成所作的解釋,認為對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判決書內容的人士,均會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認為原審的事實審結果並非不合理,因此嫌犯有關原審庭在審議涉及其在交通意外的過錯責任之證據時明顯出錯的上訴主張,實不能成立。
四、 由於受害人當初的民事索償信已被原審法官初端駁回,且有關駁回的理由實質上是因受害人並沒有在限期內作出資料補充,而致使其索償信不被視為正式的民事請求狀,故在本案中並未曾出現過真正的附帶民事索償要求,原審法官因而仍可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74條的規定,在最後判決書內依職權判處嫌犯須向受害人作出民事賠償,而相關賠償金所當然衍生的法定利息,根據終審法院在該院第69/2010號案2011年3月2日合議庭裁判書內所作的統一司法見解,須自本案一審判決日起計算至完全清付日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