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主題
- 法律定性
- 量刑
摘要
1. 上訴人的行爲完全符合第311條所要求的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上,上訴人因反抗警員的拘捕而對其使用暴力,其採取的手段足以達到阻止警員正常執行公務的目的。
故此,上訴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典》第311條所規定及處罰的抗拒及脅迫罪,亦予改判。
2.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上述所有對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亦考慮上訴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典》第311條所規定及處罰的抗拒及脅迫罪,應判處上訴人一年三個月徒刑。然而,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99條規定,不得對上訴人加刑,因此,本院沿用本案原審法院對上訴人所判處的九個月徒刑,故此,亦無需再考慮上訴人所提出的量刑過重的問題。
上訴人並非初犯,曾數次因觸犯盜竊車輛罪、搶劫罪、持有禁用武器罪、吸毒罪及恐嚇罪被判刑,並曾實際服刑。但上訴人並未吸取教訓,反而再次觸犯刑律,顯示其犯罪故意程度甚高,因此特別預防的要求亦相應提高。
上訴人所觸犯的罪行,對澳門社會治安和法律秩序亦帶有嚴峻的挑戰。因此,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尤其是對上訴人所犯罪行進行特別及一般預防的需要,本案對上訴人所科處的徒刑不應暫緩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