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 量刑過輕
- 特別減輕
- 緩刑
摘要
1. 嫌犯觸犯的一項加重盜竊罪,以及一項未遂加重盜竊罪,經分析有關事實及所有對嫌犯有利及不利的情節,本案中,原審法院分別判處嫌犯兩年六個月徒刑及六個月徒刑,均僅為刑幅的十六分之一,刑罰略為過輕,並不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要求。
2. 考慮到司法警察局在受害人住所房間窗框上發現與嫌犯指紋相吻合的指紋,因此,嫌犯對其犯罪行為亦無可抵賴。故此,單憑上訴人對被歸責事實作出自認的行為不能得出對有關事實的不法性、上訴人的罪過或刑罰的必要性在很大程度上得以減輕的結論。
3. 由於嫌犯被判處的徒刑仍超過三年,根據《刑法典》第48條之規定,嫌犯並不具備條件暫緩執行被判處的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