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陳廣勝製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假釋的給予並不具自動性: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另一方面,即使在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了初步的肯定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金融管理局
保險合同
程序指引
非澳門居民
保險中介人
偽造文件罪
文件的定義
單純偽造證件影印本
《刑法典》第243條
《刑法典》第244條
《刑法典》第245條
文書載體
發表書面表示
載有文字表示的影印本
適合用作證明事實的文字表示
《民法典》第380條第1款
公證員
認證繕本
一、 根據原審法庭已認定的既證事實:三名上訴人在分工合作下,以保險中介人或從業員的身份,透過先拼合、竄改不同影印本部份、後再予複印的方式,偽造了十名內地居民的旅遊證件和離境蓋章的影印本,然後在此等影印本製成品上蓋上「兹證明本人已檢視此證件之正本」的印章並簽名。同時,三名嫌犯均清楚知悉澳門金融管理局曾發出關於與非澳門居民訂立保險合同的通告的程序指引內容,當中載明:「…… 2. 保險公司需採取適當的程序,在簽發保單前,應向投保人索取有效的文件,以證明投保人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內簽署保險申請書;3. 保險公司需要求投保人與保險中介人一同在投保人的旅遊簽證副本上簽署,以證明第二點所述的情況以及有關保險中介人已檢視此證件之正本,此旅遊簽證須蓋有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入境蓋章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拱北口岸的離境蓋章」。
二、 由此可見,三名上訴人並沒有偽造該十名內地居民的旅行證件和相關「離境蓋章」,反而是偽造了上述旅行證件的影印本。
三、 然而,他們所偽造的影印本並不符合澳門現行《刑法典》第243條c項所指的文件的定義,因為單純偽造影印本的行為,並不屬刑法所指的偽造文件的範疇。
四、 即使本案既證案情並不符合《刑法典》第244條第1款a項(甚或第245條)所定的偽造文件罪的情況,上訴庭仍須依職權去研究三名上訴人在涉案的偽造影印本上、透過印章和本人簽名而發表的有關「兹證明本人已檢視此證件之正本」的文字表示,是否符合《刑法典》第243條a項第(一)點所定的文件定義,從而去判斷他們是否觸犯了《刑法典》第244條第1款b項所規定的偽造文件罪狀中的另一犯罪情況。
五、 涉案的偽造影印本,本身就是紙張,故屬《刑法典》第243條a項第(一)點的定義內所指的可用於發表書面表示的文書載體。
六、 但要該等載有上述文字表示的影印本真正成為《刑法典》第244條第1款b項的偽造文件罪狀中所指的文件,先決的法定條件是三人當時在影印本上發表的文字表示,必須是適合用作證明在法律上有意義的事實。
七、 三人之所以在影印本上發表上述文字表示,是為了使保險公司相信該等影印本具有正本之證明力,從而使公司接納案中十名內地居民的保險合約。
八、 但根據澳門現行《民法典》第380條第1款的特別規定,由於三人祇是保險中介人或從業員,而非公證員或獲許可發出認證繕本之官員,他們在影印本上發表的文字表示是明顯完全不適合用作證明有關影印本是與原件一式無訛或具有正本之證明力。
九、 當然,如他們是在濫用某一公證員或獲許可發出認證繕本的官員的簽名下,在該等影印本上作出上述文字表示,則須承擔《刑法典》第244條第1款a項所規定的偽造文件罪的刑責,但本案的既證案情並非如此。
十、 而金融管理局當初發出的通告內的程序指引的第3點,根本不能實質推翻《民法典》上述特別規定,這是因為金融管理局並不具修改《民法典》上述條文或降低該條文內的強制要求的立法權力。
十一、 換言之,三名上訴人在影印本上以本身名義發表上述文字表示的情況,亦不符合《刑法典》第244條第1款b項所定的偽造文件的客觀罪狀,也不符合同一條第1款c項所指的使用偽造文件的客觀罪狀。
十二、 綜上,上訴庭得基於三名上訴人在案中的既證情況並不符合《刑法典》第244條的偽造文件罪的所有基本客觀罪狀情況中所亦要求的、涉及同一法典第243條a項第(一)點和c項就文件的定義中的某點要素,而改判他們並沒有犯下偽造文件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