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主題
嫌犯對指控事實的否認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盜竊罪
緩刑
摘要
一、 原審法庭就嫌犯是否否認指控事實而作出的判斷,本屬結論的範疇,故有關結論無論如何也不會涉及《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的情況。
二、 即使嫌犯真的如他在上訴狀所指,曾在一審庭上表示「攞左嘢」、「有攞佢啲嘢」,但這兩個口語句子並不代表他承認曾存心拿取不屬自己的東西並將之據為己有,故原審法庭有關嫌犯否認被指控的涉及盜竊罪的事實之結論並無不當之處。
三、 至於緩刑與否的問題,由於嫌犯已非初犯,且否認被指控的事實,所以原審法庭今次不准其緩刑的決定是正確的,也沒有違反《刑法典》第48條的規定。
主題
量刑
摘要
上訴人在觸犯本案犯罪事實時已具多次吸毒的犯罪前科,但其仍未引以為誡,不知悔改,再次觸犯相同的罪行。從中可以得出以前的判決對上訴人而言仍未能產生足夠的阻嚇作用,不能阻止他再犯相同罪行的結論。上訴人以其實際行動排除了法院再次對其將來行為抱有合理期望、希望他不再犯罪,重新納入社會的可能性。
對已具多次觸犯涉及毒品犯罪前科的行為人再次給予緩刑的機會將不能達到對該類罪行一般預防的要求,亦未能遏止其他人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