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12/2011 751/201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假釋

      摘要

      上訴人所觸犯的一項加重搶劫罪及一項持有禁用武器罪,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以及有關罪行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十分嚴重的負面影響,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考慮上訴人的過往表現,特別是違規紀錄,上訴人在服刑期間的行為未能顯示上訴人的人格在其服刑期間的演變已足夠良好以至可合理期待其提前獲釋後不會再次犯罪。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12/2011 512/201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相當巨額詐騙罪
      《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
      刑事訴訟時效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刑法典》第211條第1款
      非法接駁長途電話
      澳門電訊有限公司
      金錢損失
      民事索償請求

      摘要

      一、 就相當巨額詐騙罪而言,由於警方在2002年7、8月間才發現涉案的犯罪行為,所以根據澳門《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第26條第2款、第67條第1款a項、第110條第1款c項和第111條的相關規定,針對四名嫌犯的相當巨額詐騙罪的刑事訴訟時效仍未完成。
      二、 由於原審庭的事實審結果並無明顯違反了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或任何證據法強制規定,或法院在審議證據時應予以遵守的專業法則,原審的判決並無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的瑕疵。
      三、 《刑法典》第211條第1款的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正當得利,以詭計使人在某些事實方面產生錯誤或受欺騙,而令該人作出造成其本人或另一人之財產有所損失之行為者,處……」。
      四、 本案既證事實顯示,四名嫌犯在涉案單位內設置及或操作電訊設備,繞過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的長途電話網絡進行非法轉駁,為他人提供致電中國內地的長途電話轉接服務,以賺取非法利潤,其行為對澳門電訊有限公司造成金錢損失。然而,卻無任何能顯示嫌犯們的行為令澳門電訊有限公司本身曾作出有損其財產的行為之既證事實。
      五、 因此,雖然嫌犯們的行為對澳門電訊有限公司造成財產損失,但該損失並不是由澳門電訊有限公司作出的行為造成的。換言之,案中的既證情節並不完全符合詐騙罪罪狀的客觀要素,上訴庭不得改判四名嫌犯原被起訴的詐騙罪罪名成立。
      六、 情況就好比有不法人士經營「外圍賭博」一樣,大家實不得認為享有合法賭博經營權的公司是在該等人士的不法經營行為下,受詐騙並因此作出有損其財產的行為。
      七、 既然並無詐騙罪,上訴人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當初提出的民事索償請求自然不得被裁定為成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12/2011 724/201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12/2011 736/201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假釋

      摘要

      上訴人所犯的搶劫罪屬危害社會安寧的嚴重罪行,情節嚴重,以及有關罪行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十分嚴重的負面影響。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12/2011 656/201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