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 連續犯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
- 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摘要
1.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節,嫌犯所實施的使用偽造身份證行爲,雖然三次犯案時間甚為接近(同一日凌晨約零時53分至約1時54分),但並未出現任何同樣的外在因素誘使嫌犯數次犯罪從而減輕其主觀罪過。
由此本案中不能得出嫌犯的故意程度因客觀條件的持續存在而獲得相當減輕從而降低對其行為的譴責程度的結論,故此嫌犯所實施的有關使用偽造具特別價值文件行為應改為以三項犯罪判處。
2. 根據卷宗資料顯示,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已對案件標的之全部事實事宜進行調查,並作出了相關事實的認定,亦未發現存在漏洞,故此,不存在嫌犯所提出《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規定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
3. 經分析有關的證據,並結合一般經驗法則,可合理且顯而易見地得出原審法院認定嫌犯實施了有關犯罪行為並無明顯錯誤之處。
事實上,嫌犯是在質疑原審法院對事實的認定,以表達他對合議庭所認定的事實的不同意見來試圖質疑法官的自由心證,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