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7/2011 92/2010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7/2011 22/2010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07/2011 366/201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07/2011 996/201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審查證據方面出現明顯錯誤

      摘要

      1. 根據卷宗資料顯示,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已對案件標的之全部事實事宜進行調查,並作出了相關事實的認定,亦未發現存在漏洞,故此,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規定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

      2. 上訴人質疑的並不是原審法院判決中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而是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是否出現明顯錯誤的問題。

      3.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在審判聽證中聽取司法警察局刑事偵查員的證言外,還宣讀了三名證人(包括受害人)的於刑事起訴法庭作出的供未來備忘用之聲明,審查了案中的書證,尤其是辨認筆錄,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詐騙行為的事實做出判斷。

      4. 經分析上述的證據,並結合一般經驗法則,可合理且顯而易見地得出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實施了詐騙活動並無明顯錯誤之處,故此,上訴人提出的“疑點利益歸於嫌犯原則”亦不存在。

      5. 事實上,上訴人是在質疑原審法院對事實的認定,以表達他對合議庭所認定的事實的不同意見來試圖質疑法官的自由心證,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譚曉華製作。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07/2011 175/201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防衛過當
      - 累犯
      - 量刑

      摘要

      1. 由於兩人在爭吵後開始打鬥,而上訴人並非單純擊退B的不法侵害,另外,上訴人在作出攻擊行爲時亦具有傷害他人的意圖,而非正當防衛中要求的防衛意圖,因此上訴人的情況至少在主觀要素方面並不符合正當防衛的要求。

      2. 上訴人與被害人之間的打鬥發生於監獄的囚倉內,這是一個特殊的環境,有監獄警員負責日夜看守,因此上訴人並非不能立即求助於監獄當局以避免繼續被被害人毆打,故此上訴人的行爲亦不符合有關的“無法即時求助於公權力”的要件。

      3. 本案中,原審法院已證事實中只說明上訴人在本澳並非初犯,並因觸犯罪行而被判刑,但欠缺事實說明該次判刑不足以警誡上訴人使其不再犯罪。因此,由於缺乏相關事實,上訴人之行為不應以累犯判處。
      4. 上訴人觸犯的一項嚴重傷害致人死亡罪,可被判處五年至十五年徒刑之刑罰,刑幅達十年。經分析有關事實及案中所有對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結合本案不具累犯情節,本院改判上訴人九年六個月實際徒刑。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