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主題
-特別減輕
- 量刑過重
摘要
1. 上訴人是被警方截查時發現身上持有藏有毒品,完全沒有憑其己意作支配的行為使其所作的事實不法性減低。另外,考慮到上訴人被移送至刑事起訴法庭後,該法庭書記員在上訴人身上發現一包毒品,顯示上訴人並未主動交出其藏有的毒品。因此單憑其自認並不能充分反映出其真誠悔悟之心,亦不能達到減刑的目的。
2. 雖然上訴人聲稱其在被捕後曾帶同警方前往藏毒地點及尋找其身上毒品的真正持有人,然而,從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中,不能得出上訴人與警方合作協助捉拿同案嫌犯的結論。
3. 在考慮保護法益及公眾期望的要求時需知道,販毒罪,特別是軟性毒品的不法販賣行為屬當今社會常見的犯罪類型,該類犯罪活動在本澳越來越活躍,行為人亦漸趨年青化,有關犯罪行為亦直接危害到公民,特別是年青一代的身體健康,由此更加突顯預防此類犯罪的迫切性。此外,近年來非本澳人士在澳從事販毒活動屢見不鮮,因此一般預防的要求亦須相對提高。
4. 上訴人用以出售予他人的“氯胺酮”份量超過20克。經分析有關情節,原審法院判處上訴人五年三個月實際徒刑,沒有減刑的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