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特別減輕
- 量刑過重
- 緩刑
1. 經審查案卷有關的資料,合議庭未能得出兩名上訴人因真誠悔悟而對被害人作出部份返還的行為的結論。另一方面,單憑兩名上訴人對被歸責事實作出自認的行為不能得出對有關事實的不法性、兩名上訴人的罪過或刑罰的必要性在很大程度上得以減輕的結論。
2. 兩名上訴人觸犯的一項加重盜竊罪(連續犯),可被判處二至十年徒刑之刑罰,刑幅達八年,兩名上訴人被判處三年徒刑,為刑幅的八份之一;兩項詐騙罪,每項可被判處最高五年徒刑,或科最高六百日罰金之刑罰,刑幅為四年十一個月,兩名上訴人被判處一年徒刑,約為刑幅的五份之一;兩項詐騙罪,每項可被判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之刑罰,刑幅為兩年十一個月,兩名上訴人被判處六個月徒刑,約為刑幅的六份之一,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要求,並不存在過重的情況。
3. 在犯罪競合方面,原審法院對兩名上訴人合共判處各四年六個月實際徒刑,符合《刑法典》第71條的相關規定。
4. 由於兩名上訴人的兩個理據均不成立,因此,兩名上訴人被判處的徒刑仍超過三年,根據《刑法典》第48條之規定,兩名上訴人並不具備條件暫緩執行被判處的徒刑。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假釋的給予並不具自動性: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另一方面,即使在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了初步的肯定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