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假釋
考慮到上訴人在兩案中所觸犯的一項搶劫罪以及十一項詐騙罪,其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以及有關罪行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侵犯了相關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及財產,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考慮上訴人的過往表現,尤其是其出獄後能否以負責任的方式生活存在疑問,上訴人在服刑期間的行為未能顯示上訴人的人格在其服刑期間的演變已足夠良好以至可合理期待其提前獲釋後不會再次犯罪。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存疑無罪原則
強姦罪
法醫意見
量刑
一、 倘中級法院在分析一審判決書內容後,未能發現一審法庭在調查本刑事案的訴訟標的時有任何遺漏之處,一審的有罪判決是不會帶有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的。
二、 如上訴庭經審閱卷宗的所有證據材料後,認為一審法庭在審查案中證據時並沒有明顯違反任何經驗法則或自由心證原則,上訴人有關原審判決帶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的瑕疵的指責,並不能成立。
三、 既然原審法庭對事實審的判斷並無不合理之處,一審的有罪判決亦不會違反存疑無罪原則。
四、 雖然受害人的婦科檢驗報告指出未能在受害人處找到特別的傷痕(“No special injury found”),但這並不足以排除受害人曾被嫌犯強姦的可能性。這是因為就正如載於卷宗的法醫意見書所指,「一位既往已有性交史的女性,再次發生性交後(將近10小時)接受檢查,陰道內外及會陰區不一定能檢見明顯的損傷」。而即使一審判決書並沒有提到這項法醫意見,但原審的有罪裁決最終亦無背離到這點法醫專業見解。
五、 上訴庭考慮到強姦罪的犯罪預防需要,認為原審法庭對嫌犯的具體量刑已再無下降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