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主題
- 量刑過重
摘要
1. 在考慮保護法益及公眾期望的要求時需知道,上訴人所實施的販毒罪屬跨境犯罪,近年相類似的以人體運毒方式攜帶毒品入境的行為在本澳越來越活躍,有關犯罪行為對本澳社會的公共健康以及安寧均帶來極大之負面影響,由此更加突顯預防此類犯罪的迫切性。
2.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上述所有對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尤其是上訴人藏於體內並帶入澳門的毒品份量,以及相關犯罪行為對社會所產生的極大負面影響,本案中,原審法院判處上訴人九年八個月實際徒刑,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要求,並不存在過重的情況。
主題
- 缺席審判
- 廢止緩刑
摘要
1. 上訴人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15條第2款規定,同意在無其出席聽證之情況下進行了審判聽證,隨後法院作出判決,並由上訴人之辯護人出席案件宣讀判決之審判聽證,並在通知的效力上,由其作為上訴人的代理而接受了判決通知。上訴人之辯護人並未對判決提起上訴,因此,判決在法定上訴期限屆滿後轉為確定。
2. 另外,原審法院按照上訴人提供居所向上訴人發出的判決通知掛號郵件亦未被退回,這應該可推斷上訴人對其被處罰的後果並非一無所知。故此,上訴人提出因缺席審判聽證而判決對其沒有實質作用是毫無道理的。
3. 是否廢止緩刑的關鍵在於法院是否認為作為暫緩執行徒刑依據的目的 - 即適當及充分實現處罰的目的 - 能夠藉緩刑這一途徑而達到。
4. 上訴人在緩刑期間故意犯罪,即是原審法院通過緩刑的適用而對上訴人重返社會不再犯罪所寄予的期望已完全落空,是次判決處罰的目的已不可能通過緩刑的方式來達到,因此,上訴人的緩刑應被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