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販毒罪
刑罰的特別減輕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刑法典》第25條
共犯
一、 由於公訴書是指兩名嫌犯為共犯,第一嫌犯卻聲稱第二嫌犯與事件無關,所以上訴庭實不能認為第一嫌犯已在一審庭上承認全部犯罪事實,也因此不能認為他已顯露出真心悔意。據此,第一嫌犯所具體主張的刑罰特別減輕的前提便不能成立,即使其屬初犯者亦然。
二、 即使警方當時未能在第二嫌犯身上搜出毒品,這並不必然意味他從未參與過第一嫌犯的販毒行為。
三、 上訴庭經分析原審判決書內容和其內所指的證據材料後,認為原審法庭在審查證據方面沒有違反任何經驗法則或自由心證原則,故一審就兩名嫌犯的販毒罪的有罪判決便無從帶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指的瑕疵。
四、 由於原審法庭已查明案中全部毒品是兩名嫌犯共同從身份不明之人處取得的、彼等取得及持有上述毒品的目的是將之出售予他人、司警人員在第二嫌犯身上扣押的錢款是兩名嫌犯共同從事販毒活動所獲取的、兩名嫌犯是在自由、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共同故意作出上述行為的,所以第二嫌犯明顯是第一嫌犯的共犯(見《刑法典》第25條的共犯概念),而非從犯。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假釋的給予並不具自動性: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另一方面,即使在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了初步的肯定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