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12/2010 857/201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駁回上訴

      摘要

      當上訴的理由明顯不成立時,中級法院應予以駁回。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12/2010 332/2010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12/2010 222/2010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12/2010 638/201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量刑

      摘要

      1. 根據卷宗資料顯示,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已對案件標的之全部事實事宜進行調查,並作出了相關事實的認定,亦未發現存在漏洞,故此,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規定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

      2. 雖然上訴人解釋其身上的刀具是其游泳偷渡來澳門時隨身攜帶用於割斷漁網之用,但上訴人被查獲時正駕駛着一輛電單車不依照法定方向在道路上行駛,並非剛偷渡入境,因此其解釋並不合理。另外,根據三名警員客觀及清晰的證言,結合相關的醫生檢查報告,原審法院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持有禁用武器及抗拒行爲的相關事實做出判斷。上述的證據可客觀、直接及合理地證明上訴人實施了相關的犯罪行爲,而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並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的任何錯誤,更遑論明顯錯誤。

      3. 上訴人觸犯的一項持有禁用武器罪,經分析具體情況,尤其是刀刃長度約十七厘米的利刀的攻擊性,原審法院判處上訴人三年徒刑,為刑幅的六份之一,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要求,並不存在過重的情況。

      4. 上訴人觸犯的一項抗拒及脅迫罪,被判處一年六個月徒刑,約為刑幅的三份之一。考慮到上訴人為了逃走,而大力反抗並推撞三名警員身體,雖然造成三名警員均受傷,但各人傷勢輕微,亦在審判聽證中表示不追究上訴人任何的民事責任,原審法院判處上訴人約為刑幅的三份之一的量刑則略為過重。本案判處上訴人一年徒刑已能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要求。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2/12/2010 208/2010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趙約翰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