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賴健雄法官
勞動法
輕微違反
第24/89/M號法令第10條
第24/89/M號法令第11條
正常工作時間
例外情況
超時工作工資
月薪制
一、 根據4月3日第24/89/M號法令第10條第l款及第2款的規定,工人的正常工作時間為每天八小時、每周不超過四十八小時,但按照風俗習慣、工作方式或雇主與工作者之間的協議,每天的工作時間可以超出八小時而增加至每天十個半小時。
二、 以上法定的工作時間應予遵守,除非出現該法令第11條第l款所明確規定的例外情況。
三、 換言之,即使是在雇主與工作者之間存在協議的情況下,正常的工作時間上限亦不能超過十個半小時,除非出現雇主面臨重大損失、不可抗力或不可預料的例外情況。
四、 第24/89/M號法令第11條第2款明確規定,在提供超時工作的情況下,工作者有權收取增加的工資。
五、 在本案中,並沒有出現第11條第1款所規定的例外情況,因此雇主與工作者協定的工作時間不可超過每天十個半小時。
六、 根據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本案雇主與工人約定每天工作十一小時,這明顯超出了法律所規定的十個半小時,工人有權收取超時工作補償,故不能單純以月薪制作為理由,將工人有權收取的超時工作報酬一概納入其月薪之內,否則就是剝奪了工人收取超時工作報酬的權利。
七、 該雇主實在犯有原被指控的一項第24/89/M號法令第11條第2款和第50條第1款c項所聯合規定懲處的輕微違反。
- 跨境販毒罪
- 量刑
1. 在考慮保護法益及公眾期望的要求時需知道,上訴人所實施的販毒罪屬跨境犯罪,近年相類似的以人體運毒方式攜帶毒品入境的行為在本澳越來越活躍,有關犯罪行為對本澳社會的公共健康以及安寧均帶來極大之負面影響,由此更加突顯預防此類犯罪的迫切性。
2.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上述所有對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尤其是上訴人從境外將138粒鵝蛋形乳酪色塊狀物,含海洛因成份,共淨重537.718克的毒品藏於體內並帶入澳門的事實,本案中,原審法院判處上訴人十年實際徒刑及澳門幣20,000圓罰金,為刑幅的二份之一,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要求,不存在減刑的空間。
3. 行為人將巨大份量毒品藏於體內並帶入澳門的行為屬於嚴重程度較顯著的販毒個案。故此,在量刑比較時按照第17/2009號法律第8條第1款規定,會作出更嚴厲的處罰。
假釋
只有在提前釋放被判刑人不會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情況下方可給予假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