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主題
- 搶劫罪
- 量刑
- 緩期執行徒刑
摘要
1. 上訴人在澳門賭場賭輸後與同案嫌犯協議分工合作實施搶劫行爲,於凌晨時分在街頭由上訴人使用暴力手段強行奪去他人財物並將之據爲己有,其犯罪故意程度頗高,不法行爲亦是嚴重,對他人財產及社會安寧均造成嚴重影響。
2. 上訴人觸犯的一項搶劫罪,可被判處一年至八年徒刑之刑罰,刑幅達七年。經分析具體情況,原審法院判處上訴人二年徒刑,為刑幅的七份之一,已比較接近其最低刑罰,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要求,並不存在過重的情況。
3. 與其他犯罪相比,上訴人所觸犯的屬較嚴重的罪行,同時考慮到這種犯罪在本澳十分普遍,而且搶劫的行為對個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害性也較大,對澳門社會治安和法律秩序亦帶來相當嚴峻的挑戰,對社會安寧造成相當的負面影響。因此,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尤其是對上訴人所犯罪行進行一般預防的迫切需要,本案對上訴人所科處的徒刑不應暫緩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