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07/2010 261/201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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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07/2010 726/2009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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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07/2010 393/200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審查證據
      明顯錯誤
      一般經驗法則
      卷宗所載資料
      交通意外
      刑事訴訟
      附帶民事索償要求
      存疑無罪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典》第73條
      刑事法庭
      案件重審

      摘要

      一、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院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二、 因此,《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亦明確規定,上訴得以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為依據,祇要這涉及事實審的瑕疵「係單純出自卷宗所載之資料,或出自該等資料再結合一般經驗法則者」。
      三、 既然根據本案卷宗有關嫌犯座駕的檢驗報告,該輕型私家車「頭玻璃爛;頭泵把……損毀」、根據附帶民事索償人所駕輕型電單車的檢驗報告,該車在意外前約值8500元,在意外後則值約500元、從卷宗有關兩車的意外後相片,可見電單車的車尾被撞和嫌犯紅色座駕的車頭蓋有一大凹陷且車頭擋風玻璃全碎、根據交通警員在一審庭上作證時確認的載於卷宗的交通意外草圖,由嫌犯當初報稱的撞擊點至意外後兩車的停放點的路面上,共有14公尺長的私家車軚痕,且撞擊點前後分別是十字路口和斑馬線、在碰撞後,電單車上的駕駛者和女乘客亦因撞擊而被抛起,兩人均傷勢不輕,尤其是前者因此患有脊髓挫傷和椎骨後棘骨折,使其四肢不完全性癱瘓、再加上目睹意外發生經過並隨即報警的一名香港居民在當天向警方供稱看見「當時兩車之間距離約30M及看見該紅色私家車沒有減速意圖撞向該電單車,當私家車越過班馬線後,本人聽到一聲刹車巨響接着聽到一聲碰撞聲連隨看見該電單車被抛到高於私家車頂及拖行一段距離」,那麼原審法庭實不應認定未能證實是次交通意外係由嫌犯超速駕駛所導致。
      四、 的確,一般人從日常生活經驗去綜合看上述卷宗資料,均會至少認定嫌犯當時是因即使在臨近十字路口仍沒有相應減速駕駛而未能及時避免與電單車相撞。
      五、 一審的存疑無罪刑事判決即使已成為確定的裁判,但這並不妨礙原審刑事法庭全新組合的合議庭對原附於刑事案內的民事索償要求進行重審的可能性(見《刑事訴訟法典》第73條)。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07/2010 728/2009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07/2010 23/2010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