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減刑
- 犯罪競合
1. 未能證明行為人的謀利意圖並不妨礙以販毒罪處罰其行為,因為無論是第5/91/M號法令還是第17/2009號法律所規定及處罰的販毒罪均不以謀取利益作為其犯罪構成要件。
2. 行為人並非初犯,曾有販賣毒品供個人吸食的前科,在本案中沒有主動交待犯罪事實,在審判聽證中保持沉默,亦沒有對其犯罪行為表示悔意。原審法院判處上訴人四年六個月實際徒刑只是刑幅的八份之一,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的最基本要求,並無減刑的空間。
3. 行為人提出扣除緩刑期間的主張欠缺法律依據,因為《刑法典》中有關扣除的制度從未將緩刑期間包括在內,而且徒刑的緩期執行即意味著行為人沒有實際服刑,因此《刑法典》第75條第1款中有關“在後刑中扣除前刑已服之部分”的規定在本案並不適用。
- 量刑
1. 在考慮保護法益及公眾期望的要求時需知道,販毒罪,特別是軟性毒品的不法販賣行為屬當今社會常見的犯罪類型,該類犯罪活動在本澳越來越活躍,行為人亦漸趨年青化,有關犯罪行為亦直接危害到公民,特別是年青一代的身體健康,由此更加突顯預防此類犯罪的迫切性。
2. 行為人為提供予他人而持有淨重為2.971克的二甲(甲烯二氧)苯乙胺及淨重為17.464克的“氯胺酮”,“氯胺酮”是二十九日的份量。經分析有關情節,原審法院判處行為人五年實際徒刑只是刑幅的六份之一,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的基本要求,並無減刑的空間
- 跨境販毒罪
- 量刑
1. 在考慮保護法益及公眾期望的要求時需知道,行為人所實施的販毒罪屬跨境犯罪,近年相類似的以人體運毒方式攜帶毒品入境的行為在本澳越來越活躍,有關犯罪行為對本澳社會的公共健康以及安寧均帶來極大之負面影響,由此更加突顯預防此類犯罪的迫切性。
2. 行為人將含海洛因成份,淨重為522.347克的毒品藏於體內並帶入澳門,目的是將之交給身份不明之人,藉此賺取或企圖賺取金錢報酬。經分析有關情節,根據第5/91/M號法令第8條第1款所規定,判處行為人十年實際徒刑以及三萬圓罰金,徒刑為刑幅的二份之一,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要求,不存在過重的情況。
3. 行為人將巨大份量毒品藏於體內並帶入澳門的行為屬於嚴重程度較顯著的販毒個案。故此,在量刑比較時按照第17/2009號法律第8條第1款規定,會作出更嚴厲的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