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7/2010 472/2010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7/2010 444/2010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
    • 主題

      《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
      離婚案
      內地法院
      民事離婚判决的審查和確認
      形式上審查

      摘要

      中級法院如在審議卷宗時,未發現有任何不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指的各種法定要件的地方,且個案的具體訴訟情況並不適用該法典第1202條第2款的規定時,得應聲請人的要求,批准僅在形式上審查和確認內地法院就其離婚案件所發出的批准離婚的民事判決。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7/2010 405/201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量刑過重

      摘要

      1. 雖然上訴人在庭審時否認向他人出售或提供毒品,但考慮到其在首次司法訊問中提供的聲明内容以及案中扣押的毒品已被分拆及以多個透明小膠袋包裝的事實,且在上訴人住所亦搜獲多個透明小膠袋,再結合一般經驗法則,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實施了販賣毒品活動並無明顯錯誤之處。
      2. 在考慮保護法益及公眾期望的要求時需知道,販毒罪,特別是軟性毒品的不法販賣行為屬當今社會常見的犯罪類型,該類犯罪活動在本澳越來越活躍,行為人亦漸趨年青化,有關犯罪行為亦直接危害到公民,特別是年青一代的身體健康,由此更加突顯預防此類犯
      405/2010 p.2/18
      罪的迫切性。
      3. 上訴人為提供或出售予他人而持有淨重為9.121克的“氯胺酮”,“氯胺酮”是十五日的份量。經分析有關情節,原審法院判處上訴人六年三個月實際徒刑,略高於刑幅的四份之一,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的基本要求,並不存在過重的情況。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7/2010 601/2010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保全措施
      上訴法院變更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
      待證標的(THEMA PROBANDUM)
      嚴重且難以彌補的侵害

      摘要

      1. 作為待證標的(Thema Probandum)者,必須是事實。
      2. 事實是直接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事實或補助事實(Hilfstatsachen),可以是存在於外在世界的事實或人內心世界的事實(例如人的認知,意圖等),可以是真實發生的事實或假設性事實(例如所失收益 – Lucros Cessantes),可以純事實或對事實的判斷(juízos de facto)。
      3. 基於被聲請人已因生意失敗已離開澳門,已賣掉其擁有的另一不動產,及曾有舉動出讓本案所涉的不動產的權利,但拒絶以扣除聲請人主張擁有的債權的條件下把該不動產的權利轉讓予聲請人,和兩被聲請人自拒絶向聲請人出售權利後不知去向等事實,本上訴法院認為聲請人確有理由恐防被聲請人通過轉讓其對該不動產權利的方式對聲請人的債權保障可能造成嚴重且難以彌補的侵害。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7/2010 984/2009-I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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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趙約翰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