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譚曉華法官
公職退休金制度
第115/85/M號法令
散位人員
在第115/85/M號法令生效後才獲聘的散位公職人員,不得聲請把其在轉為實位員工前的散位工作時間也計算入退休工齡內。
公職退休金制度
第115/85/M號法令
散位人員
在第115/85/M號法令生效後才獲聘的散位公職人員,不得聲請把其在轉為實位員工前的散位工作時間也計算入退休工齡內。
公職人員退休金制度
第7/81/M號法律第33條第4款
第115/85/M號法令
散位人員
退休金供款
明示聲明
1. 根據7月7日第7/81/M號法律第二章第33條第4款的明文規定,如屬散位制度的人員,其須以明示方式聲明欲為退休金目的扣除薪俸,方可加入公職人員的退休金制度。
2. 但這法律第二章的條文被後來的12月31日第115/85/M號法令所廢止。
3. 而無論依照第115/85/M號法令,還是從之後陸續出台的眾多相關法例來看,散位人員是無權成為退休金供款人的,即使其散位合同獲得不祇一次的續期亦然。
4. 故此,早在第7/81/M號法律還生效時,便以散位制度受聘的人員,必須至少在後來出台的第115/85/M號法令生效前,透過明示方式聲明欲為退休金目的扣除薪俸,否則便會永遠喪失以散位人員身份聲請成為退休金供款人的權利。
5. 在本案中,既然原審已認定未能證實上訴人於第115/85/M號法令生效前聲請登記成為退休金供款人,上訴人自然地從這法令於1986年1 月1日開始生效起,便永遠喪失其有關聲請把以散位制度工作的時間也計算入退休工齡內的權利,亦即喪失針對散位工作時間,聲請為退休目的扣除薪俸的權利。
公職人員退休金制度
第7/81/M號法律第33條第4款
第115/85/M號法令
散位人員
退休金供款
明示聲明
1. 根據7月7日第7/81/M號法律第二章第33條第4款的明文規定,如屬散位制度的人員,其須以明示方式聲明欲為退休金目的扣除薪俸,方可加入公職人員的退休金制度。
2. 但這法律第二章的條文被後來的12月31日第115/85/M號法令所廢止。
3. 而無論依照第115/85/M號法令,還是從之後陸續出台的眾多相關法例來看,散位人員是無權成為退休金供款人的,即使其散位合同獲得不祇一次的續期亦然。
4. 故此,早在第7/81/M號法律還生效時,便以散位制度受聘的人員,必須至少在後來出台的第115/85/M號法令生效前,透過明示方式聲明欲為退休金目的扣除薪俸,否則便會永遠喪失以散位人員身份聲請成為退休金供款人的權利。
5. 在本案中,既然原審已認定未能證實上訴人於第115/85/M號法令生效前聲請登記成為退休金供款人,上訴人自然地從這法令於1986年1 月1日開始生效起,便永遠喪失其有關聲請把以散位制度工作的時間也計算入退休工齡內的權利,亦即喪失針對散位工作時間,聲請為退休目的扣除薪俸的權利。
公職人員退休金制度
第7/81/M號法律第33條第4款
第115/85/M號法令
散位人員
退休金供款
明示聲明
1. 根據7月7日第7/81/M號法律第二章第33條第4款的明文規定,如屬散位制度的人員,其須以明示方式聲明欲為退休金目的扣除薪俸,方可加入公職人員的退休金制度。
2. 但這法律第二章的條文被後來的12月31日第115/85/M號法令所廢止。
3. 而無論依照第115/85/M號法令,還是從之後陸續出台的眾多相關法例來看,散位人員是無權成為退休金供款人的,即使其散位合同獲得不祇一次的續期亦然。
4. 故此,早在第7/81/M號法律還生效時,便以散位制度受聘的人員,必須至少在後來出台的第115/85/M號法令生效前,透過明示方式聲明欲為退休金目的扣除薪俸,否則便會永遠喪失以散位人員身份聲請成為退休金供款人的權利。
5. 在本案中,既然原審已認定未能證實上訴人於第115/85/M號法令生效前聲請登記成為退休金供款人,上訴人自然地從這法令於1986年1 月1日開始生效起,便永遠喪失其有關聲請把以散位制度工作的時間也計算入退休工齡內的權利,亦即喪失針對散位工作時間,聲請為退休目的扣除薪俸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