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3/2010 96/2010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3/2010 81/201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棄置致死罪
      《刑法典》第135條第1款a項和第4款

      摘要

      上訴人夥同另外兩名嫌犯將被害人帶到一僻靜之處,對其拳打腳踢,造成其頭部受傷失去知覺,然後將其搬移到附近一間空置石屋內,並掩上房門離開。將被害人棄置於空置石屋內使之更難以被人發現,這對已失去知覺及自救能力的被害人來説顯然是十分危險的,但上訴人等罔顧被害人的生死,雖明知被害人的身體狀況,卻將之棄置於行人罕至之處,使之陷於獨力不能自救的狀況,導致被害人最終死亡。他們的行為完全符合澳門《刑法典》第135條第1款a項和第4款所規定處罰的棄置致死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3/2010 250/201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駁回上訴

      摘要

      當上訴的理由明顯不成立時,中級法院應予以駁回。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3/2010 49/201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緩 刑

      摘要

      1. 行為人自以為緩刑期間已屆滿而決定再次非法入境的行爲恰恰反映其人格中處心積慮逃避法律制裁的傾向。

      2. 對已具觸犯非法再入境罪前科的行為人再次給予緩刑的機會將不能達到對該類罪行一般預防的要求,亦未能遏止其他人犯罪。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3/2010 65/201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緩 刑

      摘要

      1. 行為人再次觸犯相同性質的罪行,從中可以得出以往的判決對行為人而言仍未能產生足夠的阻嚇作用,不能阻止他再犯相同罪行的結論。行為人以其實際行動排除了法院再次對其將來行為抱有合理期望、希望他不再犯罪,重新納入社會的可能性。

      2. 對已具多次觸犯違令罪前科的行為人再次給予緩刑的機會將不能達到對該類罪行一般預防的要求,亦未能遏止其他人犯罪。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