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減刑
- 犯罪競合
摘要
1. 未能證明行為人的謀利意圖並不妨礙以販毒罪處罰其行為,因為無論是第5/91/M號法令還是第17/2009號法律所規定及處罰的販毒罪均不以謀取利益作為其犯罪構成要件。
2. 行為人並非初犯,曾有販賣毒品供個人吸食的前科,在本案中沒有主動交待犯罪事實,在審判聽證中保持沉默,亦沒有對其犯罪行為表示悔意。原審法院判處上訴人四年六個月實際徒刑只是刑幅的八份之一,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的最基本要求,並無減刑的空間。
3. 行為人提出扣除緩刑期間的主張欠缺法律依據,因為《刑法典》中有關扣除的制度從未將緩刑期間包括在內,而且徒刑的緩期執行即意味著行為人沒有實際服刑,因此《刑法典》第75條第1款中有關“在後刑中扣除前刑已服之部分”的規定在本案並不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