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故意
認知要素
決意要素
加重盜竊罪
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
摘要
1. 當行為人試圖將裝有盜取的電線的四個尼龍袋運走時遇到被害人的攔截,因而對其施以暴力的反抗,行為人是認知事實情況和決意反抗,完全符合構成故意事實的認知要素和決意要素。
2. 只有當法院認為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可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的目的時,方可暫緩執行徒刑。
主題
徒刑暫緩執行
加重違令罪
摘要
在前後不超逾三個月的極短時間內,上訴人先因「醉酒駕駛罪」,被處以罰金代替徒刑和禁止駕駛附加刑,隨後在僅半個月後違反禁止駕駛令超速駕駛,被判以暫緩執行的徒刑及吊銷駕駛執照的附加刑,並在是次更在緩刑期間及被吊銷駕駛執照後駕駛,在截查警員多次命令停車後仍不顧而去,期間更無佩帶安全帶、衝紅燈、越過實綫行車及不跟隨應遵符號,情節嚴重和罪過程度頗高,不應予以緩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