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其他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 稅務執行
- 申辯
- 正當性
- 納稅人自動繳稅通知書
- 憑證的不可執行性
摘要
一、如稅款是以納稅人名義結算,且繳款證明書也如此載明,那麼納稅人在申辯時,便不可以以所聲稱的欠缺繳稅對其要求的實際營業活動證據,對其非正當性提出爭辯。
二、對於已結算的稅款,財政局有責任證明曾向納稅人作出自動繳稅通知;但僅將能顯示已通知納稅人的單純「資訊記錄」加入卷宗中是不夠的。
三、若未有自動繳稅通知,則(執行)憑證無法執行,可在申辯時提出此項依據。
主題
- 買賣預約合同
- 解除和返還雙倍定金
- 訴訟費用
摘要
一、僅當「確定不履行」約定時,才可解除買賣預約合同,並返還雙倍定金。
二、若前述確定不履行約定的情況未經證明,則解除合約和雙倍返還定金的請求理由就不成立,原告提出請求判被告向原告賠償訴訟費的亦然。因為,(不論其他),原告向法庭提出的請求理由不成立,因此其引致的司法費用應當由其本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