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
《刑事訴訟法典》第344條
《刑事訴訟法典》第345條
聽證紀錄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b項
發回重審
摘要
一、 《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的條文並不要求法院必須在判決書內列明其賴以形成自由心證的各種證據的具體內容。事實上,《刑事訴訟法典》第344條和第345條已設立完善的聽證紀錄機制供嫌犯在一審聽證開始前申請,以記錄各有關人士在庭上的供詞或證言。
二、 如原審法院在說明其判案的事實理由時,犯下《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b項所指的毛病,中級法院得根據該法典第418條第1款的規定,把案件發回重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