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備註 :根據《中級法院運作規章》第19條規定,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陳廣勝製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不動產租賃合同
《民法典》第1038條第1款
共同協議廢止合同
《民法典》第400條第1款
自動續約
單方終止
預先通知
《民法典》第1039條第1款
法定最低要求
《民法典》第1038條第2款
意思表示
法律結果
勒遷之訴
一、 不動產租賃合同,作為有期限的合同,本應在原先協議好的租賃期屆滿後便告失效,但澳門《民法典》第1038條第1款把這自動失效的可能性排除。根據這法律條文的規定,如在「不動產租賃期屆滿後,無任何一方當事人按約定或法律規定之時間及方式提出單方終止者,合同即告續期」。
二、 據此,除非雙方共同協議廢止租賃合同(見《民法典》第400條第1款所亦預見的情況),合同會於期滿後立即自動續期,但如任一方當事人按約定或法律規定的時間和方式提出單方終止時,則不在此限。
三、 而第1038條所指的單方終止,雖然因屬任意性或隨意性的單方終止而不需附具任何正當理由,但仍須預先向對方當事人提出。這是因為任何隨意性的單方終止必須附帶預先通知的制度,使受影響的一方能有最起碼的合理、充份的時間就合同不再自動續期這事作好準備,而這亦正是《民法典》第1039條的存在原因。
四、 此外,即使雙方所約定的預先通知期和通知方式有異於第1039條的規定,任一方提出單方終止的意思表示的有效性仍須取決於有否滿足這條文就單方終止所定的最起碼預先通知期和通知方式。如此,一切純依協約雙方所定的預先通知期和方式作出的單方終止合同的意思表示,凡不符合這法律條文的法定最低要求者,均不產生任何致使不動產租賃合同在期滿後立即告終的法律效力或結果。是故第1038條第1款所指的「按約定……之時間及方式」不得低於第1039條所定的最低要求,否則便須依從「法律規定之時間及方式」辦事。
五、 另一方面,基於《民法典》第1038條第2款有關顯然保障承租人利益的強制性規定,出租人無權在租賃期未足兩年前單方終止合同。
六、 而第1038條第2款所指的單方終止,在配合立法者在同一條第1款所採用的「提出單方終止」的文字表述及在第1039條所設定的最起碼預先通知制度,祇可被合理解作屬不願合同自動續期的意思表示,而非單方終止合同的法律結果。故根據這條文的規定,出租人無權在不動產開始租賃日起計的租賃期仍不足兩年前提出單方終止合同這意思表示。
七、 據此,涉案出租人在原定為兩年的租賃期屆滿的翌日,才有權合法和有效地發出單方終止合同的意思表示,但此時涉案合同因出租人依法無權在租期未足兩年前提出單方終止,而已剛好依照《民法典》第1038條第3款的規定獲自動續期了。
八、 既然被告在原告起訴時,是以經續期的租賃合同之名義使用涉案單位,原告實不得以租約已被出租人單方終止為由,對被告提出勒遷之訴,更不得以被告仍未遷離該單位為由,要求他作出種種賠償。
上訴法院審判範圍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的要件
一、 當訴訟當事人向法院提出某一問題時,必在每一處借助多種理由或理據以支持其觀點的有效性;對法院而言,所須做的是要對所提出的問題作出決定;法院並無責任去審議當事人賴以支持其請求的所有理據或理由。如此,上訴法院祇解決上訴人在上訴陳述書總結部份所具體提出和框劃的問題。
二、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三、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了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四、 因此,假釋的給予並不具自動性: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五、 另一方面,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定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六、 據此,釋放被判刑者是否對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方面造成負面影響是決定是否給予假釋所要考慮的最後因素,是從整個社會的角度對假釋提出的一個前提要求。
駁回上訴
當上訴的理由明顯不成立時,中級法院應予以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