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 將假貨幣轉手罪
- 受寄託下收受假貨幣罪
- 實質競合
摘要
一、將不法貨幣轉手或使之流通可吸收事先收受不法貨幣這一不法行為,但在行為人意圖收受而使之流通,並且還未實際轉手的情況則不然。
二、受寄託下收受假貨幣並意圖使之流通的行為會受到法律獨立地處罰,當發現出現這個行為,便應進行處罰;而如果收受行為後實際地使該假貨幣流通的話,行為人只可被判處將假貨幣轉手罪,並宣告其收受行為無罪,原因是轉手假貨幣的前提是先收受假貨幣,否則便是偽造。
三、相反地,嫌犯在受寄託下獲取假貨幣,並存放於住處中及嫌犯自己身上而嫌犯還未實際使其流通的話,則只需被判處第256條所規定之犯罪,因可以特別證明嫌犯是故意把其充當正當貨幣流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