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 裁判範圍
- 保全措施
-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563條第2款
- 濫用權利
- 法定證據
- 經雙方當事人協議的證據
- 書證
- 人證
摘要
一、當事人向法院提出某問題時,必在每一個步驟提出各種理由或理據支持其觀點;重要的是法院對所提出的問題作出裁判,無需審議當事人據以支持其訴求的全部依據或理由。
二、不能將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563條第2款所指的「問題」,與當事人為使其在訴訟中提出的「問題」理由成立而主張的理由或者理據混為一談,否則將受到請求原則的懲罰,與上述學說相反。
三、在判令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後,在邏輯上,聲請人作為批准保全措施前提而提出的所謂該保全措施之被聲請人濫用權利的問題,已無需再審理。
四、「法定證據」指其證明力在法律中已被事先列明或確定,且高於其他證據方法之證據力的證據。
五、按照這一理解,「經當事人協議的證據」以及一般書證(如果它們被視作與案件裁判相關的話),由於是由審判人連同其他有用的證據方法(例如人證)一起自由地審理和分析,因此不是法定證據。
主題
- 執行
- 被執行人夫妻財產制度
- 查封的登記
- 所有權登記
摘要
不動產的查封登記,由有權限的物業登記局以負責相關執行之訴的法院為此發出的證明而作出,如查封登記內容中被執行人夫妻的財產制度,與這些財產所有權登記中提及的該夫妻的財產制度之間存在不一致,則亦由負責決定查封的法院來主動調查被執行人夫妻的財產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