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7/2004 154/200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駁回上訴

      摘要

      當上訴的理由明顯不成立時,中級法院應予以駁回。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7/2004 172/200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駁回上訴

      摘要

      當上訴的理由明顯不成立時,中級法院應予以駁回。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7/2004 164/200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強姦罪
      - 無理由說明
      - 證據審查中的明顯錯誤
      - 鑑定報告

      摘要

      一、列舉未獲證實的事實之目的是使人可以了解被上訴法院審理權行使。
      二、在理由闡述事宜上不應當接納極端主義觀點,不應當要求就法院認為證實或未證實的每項事實指明證據,也不應要求詳盡指明據以認定某個證詞或聲明(而非其他自由審查的證據手段)屬真實的理據。
      三、只有十分明顯的、普通觀察者均可看出來的、一個普通人面對判決可即刻發現法院的裁判抵觸獲證實或者未獲證實的事實、抵觸經驗法則、抵觸受約束的證據或者抵觸職業操守的錯誤,方可視為“證據審查中的明顯錯誤”。
      四、不能,援用事實事宜的該項瑕疵來質疑法院的自由心證,因為它與法院作出的事實上的裁判與上訴人認 為適當的裁判之間或有的不符毫無關係。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7/2004 170/200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判決無效
      - 遺漏表態
      - 《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d項
      - 所持依據與所作裁判矛盾
      - 《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c項
      - 不公平競爭
      - 國際著名商標

      摘要

      一、如果訴訟當事人當時向原審法院提出的問題已經被該法院裁判,那麼即使他沒有陳述據以支持其請求理由成立的全部或者任何理由,判決亦不具有被歸責的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d項規定的無效原因。
      二、這是因為:當事人向法院提出某問題時,必在每一步驟訴諸各種理由或理據支持其觀點;重要的是法院對所提出的問題作出裁判;法院無需審議據以支持當事人訴求的全部依據或理由。
      三、如果原審法官在其判決中所援引的理由在邏輯上與判決所作出的決定是吻合的,則亦不存在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c項規定的無效原因。
      四、如果已經證實衝突中的每個商標均在國際上著名,該等商標之間存在倘有之不公平競爭的觀點便不能成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7/2004 114/200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提供建築設計服務合同
      - 情事變更
      - 合同之解釋

      摘要

      一、情事的嗣後變更是一種不正常的變更,是規則以外的變更,是產生突變的變更,是事情正常或陸續進行中的一個意外。
      二、在一個作為碼頭之樓宇處興建用作酒店的大樓的計劃未獲通過,不屬於《民法典》第431條所含的規範所產生的未曾預見性中的不正常性,這一計劃不獲通過完全可以被預料的,更何況它是在一個建築規劃十分敏感的地區。
      三、《民法典》第228條規定,法律行為意思表示之含義,以一般受意人處於真正受意人位置時,能從表意人之有關行為推知之含義為準,但該含義未能為表意人所預料是屬合理者除外。這一規定中所指的含義,是一種期望有的、獨自起作用的含義,它可以被普通人所推斷。
      四、編制建築研究或計劃的合同,不是實體性質的合同,而是一種提供服務合同,它有來自腦力勞動的典型給付。
      五、如果進行了最初建築設計合同以外的工作,根據土地工務運輸局設置的限制進行了拆卸現有建築的可行性研究,同時,這些工作是在工程之利害關係人的請求下進行,且建築師也及時提出了這項服務的酬金,而利害關係人亦未爭執之,那麼該酬金就應予以支付,即使工程嗣後未進行亦然。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