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10/2006 272/2006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10/2006 268/200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10/2006 211/200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廢止暫緩執行徒刑

      摘要

      一、暫緩執行徒刑的決定是應基於一個有利的社會預測,即期待被告將判罪視為將來不再犯罪的警告。
      二、除結合法律所承認這些被認為適合於各種情況的措施及條件外,緩刑是在尊重法律價值的前提下允許保持內在要素,如主導生活的自身社會化條件,同時還避免如家庭破碎、社會脫節、失業及行為被破壞的風險之外在要素。
      三、在決定是否廢止緩刑,應考慮到暫緩制度自身的理由,即審判人應集中探求有利的社會預測是否已被證實。
      四、對於可能產生的後果之裁決(變更或廢止),關鍵是權衡違反義務的程度、其人格、行為及生活條件。如得出的結論是存在明顯或重複違反,可以而且必須立即採取廢止,否則,應從《刑法典》第53條列舉之措施中尋找出其中之一可行措施。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10/2006 126/2006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紀律程序
      - 監督上訴
      - 紀律程序的失效
      - 判決的事實依據

      摘要

      一、針對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作出的懲罰決議無須提起監督上訴,因為可直接向行政法院對該決議提起司法上訴。
      二、《澳門金融管理局人事專用規章》第71條中規定的30日期間並非除斥期間,而僅是一「紀律」或「命令」期間。
      三、說明事實依據的義務就是說明導致作出該裁決的已證(和未證)事實。
      若判決無說明理由,則會沾有無效的瑕疵。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10/2006 23/200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