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07/2004 10/2003-I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638條第2款

      摘要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638條第2款規定,即使案件利益值高於中級法院之法定上訴利益限額,對該法院在表決時一致確認第一審所作裁判之合議庭裁判,均不得提起上訴,而不論確認第一審之裁判時是否基於其他依據;但該合議庭裁判違反具強制性之司法見解則除外。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07/2004 152/200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強制措施(禁止離開澳門特別行政區)
      - 採取強制措施的前提及其變更

      摘要

      一、財產保障措施及強制措施是以確保訴訟程序正常進行以及訴訟中作出的決定之落實為目的之訴訟手段,只要遵守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176條及第178條規定的合法原則、適度原則及適當原則,採取該等措施就不意味對無罪推定原則的違反,更不意味對法律上正當承認的權利及保障的踐踏。
      二、只有當採取強制措施的前提發生實質變更時,方可變更強制措施。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07/2004 147/200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駁回上訴

      摘要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如果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應予駁回。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07/2004 153/200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強制措施
      -對案情的看法
      -7月30日第6/97/M號法律第11條
      -聯群的不法賭博罪

      摘要

      一、 刑事起訴法庭可對嫌犯施以比檢察院所提請者更為嚴厲的強制措施。

      二、 依法完全主導刑事偵查的檢察院對案情的看法並非必然優於刑事起訴法庭法官的看法,因問題的關鍵在於誰的看法更為合理合法。

      三、 如無強烈跡象顯示各涉案嫌犯聯手影響或操縱“賭波”的賠率或“彩池”,刑事起訴法庭在考慮施以強制措施時,不應以7月30日第6/97/M號法律第11條所指的“聯群的不法賭博罪”為據。
      裁判書製作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8/07/2004 139/200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非法移民法
      -5月3日第2/90/M號法律第4條第2款
      -非法入境者的驅逐令
      -禁止再次入境的期限的文字表述方式

      摘要

      一、 5月3日第2/90/M號法律(即澳門《非法移民法》)的立法目的,是要打擊和遏止非法移民活動及由此衍生或與此有關聯的各種不法行為,而非阻止合法移民或入境活動。

      二、 同一法律第4條第2款就非法入境者的驅逐令的內容方面,要求載明禁止再次入境的期限,這主要是為了確保被驅逐者能確切知道何時才可合法入境而設,而不是以禁止具備符合澳門法律規定的身份或旅遊證件人士合法入境為出發點。

      三、 如澳門警方在該法律第4條所指的驅逐令內,從實務操作上以如"除非此人獲得在本地區入境或逗留所需的法定證件,否則被禁止入境。"一樣的文字表述方式,來設定被驅逐的非法入境者的禁止入境期限,這做法沒有違反同一條文第2款的要求,因它並沒有剝奪或削弱被驅逐者他日合法進入澳門境內的權利,還實質符合《非法移民法》立法者欲達致的阻嚇被驅逐者再次非法來澳的立法目的。

      四、 再者,被驅逐者是不會因這種表述方式而弄不清楚其被禁止入境的期限,因為祇要其人仍未取得合法來澳證件,便不能合法來澳。反之,祇要一旦取得合法證件,便可隨時來澳。

      五、 故此,如因取不到合法來澳證件而不能合法來澳,這絕非上指驅逐令之過,而是基於其人本身的因素,因為即使没有上述禁令,任何没有合法來澳證件的人士本身當然就不得合法來澳。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備註 :根據《中級法院運作規章》第19條第1款規定,由第一助審法官陳廣勝製作本合議庭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