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5/10/2006 213/2006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生命權之損害賠償
      - 非財產損害
      - 撤銷審判事實事宜

      摘要

      一、在「生命權之損害賠償」方面,有兩個對立的立場。
      一個立場認為,不論是否存在任何其他情況,該損害賠償均應等價,因為從生命這一財產無法評估的原則出發,不應該考慮個案的具體情況。
      另一立場則認為不應如此,因為(舉例而言)一個年輕的、富裕的、健康的人的生命財產比(或者應比)一個年老的、經濟困難的及患病的人的生命更有價值。

      二、我們應贊同上述立場中的第二個立場,因為一個人的生命不僅是個人財產,也是群體財產,在這一群體中,「核心家庭」的成員是最接近的受益人。遵循這一理念,儘管生命屬於「無價財產」,但社會現實仍要求對喪失生命確定一項損害賠償,其中應注意「具體情況」,這一觀點也被證明符合《民法典》第487條之規定,即在確定損害賠償時,應注意「衡平原則」、「過錯程度」及「有關事件之其他情況」。

      三、在精神損害賠償方面,所尋求確定的金額,應盡可能使受害人得到歡愉,以彌補所蒙受之痛苦。同樣肯定的是:必須避免給予微不足道的金額,但同時也必須避免使那些僅是作為「不正當得利」工具的損害賠償請求理由成立。

      四、如果就所陳述的、對於案件裁判屬重要的事宜證明未進行答辯,而且就調查基本內容之事宜查明所作出的答覆之間相互矛盾,且上訴法院無法補正此等不足及矛盾,則卷宗應退回「原審」法院,由該法院進行重審後作出相應的裁判。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5/10/2006 171/2006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9/2006 314/200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9/2006 354/200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9/2006 225/200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供未來備忘用的聲明
      - 共同正犯
      - 判決的理由說明
      - 在審查證據方面的錯誤
      - 審判人之心證
      - 有疑唯利被告

      摘要

      一、一個裁判是否具有依據,取決於當顯示法院在形成判決時所遵循的邏輯推理過程,並將該裁判與確定性及可靠性作出比較時,可以允許人們知道導致法官作出決定的各種原因,及審查審判人所作的判斷。
      二、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的規定,構成自由心證的負擔及責任傾向屬法院一方,自由心證不是任意的心證,其限制源於具約束力的證據、一般經驗、邏輯和理性的法則。
      三、讓法院必須作出有利被告決定的疑問,可以說必須是積極的疑問、反駁相反事實的合理疑問,換句話說,即可以阻礙法院心證的疑問。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