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6/2006 14/200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非財產損害
      - 交通意外後的民事責任賠償利息

      摘要

      一、交通意外後被裁定的民事責任賠償應考慮所遭受的痛苦。這一損害還可以轉換為金錢賠償,其相關金額經考慮《民法典》第487條之情節,根據行為人之罪過程度、侵害人以及受害人的經濟狀況,必須予以衡平確定。此外,在此等情況下的損害賠償乃是旨在向受害人提供一個可以抵消悲傷、疼痛或所遭受不幸的愉悅,也是一項已被確定的原則。
      二、在因不法事實的民事責任裁定金錢賠償的案件中,應從確認第一審作出的裁決這一刻開始計算遲延利息。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6/2006 287/200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起訴批示
      - 欠缺上訴標的
      - 侮辱罪
      - 充分跡象
      - 惡意訴訟

      摘要

      一、當嫌犯以檢察院控訴書所載的事實被起訴,對起訴批示提起的上訴不被接納。
      二、輔助人面對檢察院對其檢舉的犯罪作出歸檔的決定而沒有申請展開預審,那麼輔助人針對起訴批示提起上訴是不合法的,因為該批示事實上未有對構成檢察院歸檔行為的標的的事實作出任何決定,因此不存在上訴標的。
      三、對起訴有充分跡象的要求是指一連串有關連的資料,而這些資料可說服別人相信行為人有過錯,並使到產生將來行為人可因該對其歸責的罪行而受到判處的心證。
      四、跡象相當於足夠、充分的痕跡、疑點、推定、徵兆和指示,以使人相信存在犯罪且嫌犯是此犯罪的責任人。
      五、對於起訴來說,並不需要確定存在違法行為,但跡象事實應該為充分或足夠,經過邏輯上的聯繫與結合,構成對嫌犯之過錯的確信,形成對嫌犯所歸責之事的可能性的判斷。
      六、侮辱罪是對表達出欺負、詆毀或辱罵他人的概念或思想的行為作出歸責,保護無論是誰都會有的個人感受,但僅限於作為市民的個人尊嚴,這尊嚴體現為其他人應對他給予的榮譽和尊重。
      七、若嫌犯提起上訴的行為只不過是為了行使辯護權,並不能得出他是故意或在重過失下進行了惡意訴訟的行為這一確定結論時,則不應以惡意訴訟判處。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6/2006 287/200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6/2006 347/2005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 外地勞工家團成員逗留許可
      - 前提
      - 成立家庭和家庭團結的基本權利

      摘要

      一、根據第4/2003號法律第8條第5款的規定,(同時兼備的)兩項可以給予外地勞工家團成員逗留許可的前提條件是:(一)該勞工是「具特別資格的勞工」;(二)其聘用「有利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一項不批准外地勞工家團成員逗留許可的決定,並不意味著違反其「家庭和家庭團結的基本權利」,因為不賦予其家團成員任何「在澳門逗留的權利」,該決定並不改變所述勞工的家庭狀況,此外也可以認定該決定並不導致已存在家庭關係的任何破碎。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6/2006 127/2006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結腸穿孔意外
      內窺鏡檢查
      民事賠償責任
      衛生當局
      過錯

      摘要

      一、 倘原審合議庭經無錯地審查證據後,已認定原告的結腸穿孔意外非為施行有關內窺鏡檢查的醫生的過失所致,上訴法院無論如何(亦即不管所應適用的民事責任制度為何)均無從在法律上認定被告衛生當局須對該宗穿孔意外和原告所聲稱的健康情況負上民事賠償責任。
      二、 換言之,由於有關過失或過錯得不到證實,作為該名醫生的僱主的衛生當局實毋須對原告負上賠償責任。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