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備註 :根據《中級法院運作規章》第19條第1款規定,由第一助審法官陳廣勝製作本合議庭裁判書。 附 - 以葡文繕立的落敗聲明。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備註 :根據《中級法院運作規章》第19條第1款規定,由第一助審法官陳廣勝製作本合議庭裁判書。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備註 :根據《中級法院運作規章》第19條規定,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陳廣勝製
-《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
-香港法院
-外地司法決定的審查和確認
-澳門法律公共秩序
-收養
-生母
-養母
一 、中級法院基於維護本地法律在親屬法範疇中有關親子關係和收養關係方面的公共秩序的需要,不得確認香港法院批准一名成年女子收養其親生未成年女兒的司法決定。
二、對本澳法律而言,收養這制度祇是為符合法定要件的成年人收養雖非自己親生但卻視之為如同己出的未成年人而設(尤見澳門《民法典》第1826條和第1838條第1款的規定)。
三、因 為在澳門法律上來說,生母就是生母,養母就是養母,是兩個非常清楚的基本概念,即使生母亦須承擔養育自己子女的法律責任亦然(尤見澳門《民法典》第1732條、第1733條第1款、第1737條和第1739條的規定)。
四、 如此,既然已是生母,便不得在澳門法律體系下,捨棄生母身份,而求取自己親生女兒「養母」的身份,否則便會違背正常自然倫理,把本來就最自然不過的血緣親子身份以另一種經法律製造的人工身份代替。而更甚者,根據澳門《民法典》第1838條第1款的規定,收養法律關係一經建立,被收養者與其直系的自然血親尊親屬及旁系的自然血親之間的親屬關係亦即告消滅。
五、 這樣,澳門《民法典》第1828條第2款b)項、第1830條第1款b)項和第1838條第2款所聯合規定的夫妻其中一方收養另一方親生子女的法律特別情況,絕不能與《民法典》第1828條第1款和第1832條第1款所指的夫妻二人同時收養一名非為兩人所親生的孩子的一般情況混為一談,否則便淪入對這些重要基本法律條文祇作字面解釋的謬誤。
- 紀律嫌疑人
- 沉默權
- 欠缺悔意
- 審判人的推論
- 對嫌疑人的預先聽證
- 量刑
一、缺乏或不存在悔意絕不得被視為本義的控訴事實,而僅可被視為作出決定的實體經檢查紀律嫌疑人在整個程序中所持的立場後,在對其作出具體量刑時得出的推論或結論。
二、任何關於對紀律嫌疑人就其缺乏悔意的必要及事先聽證的觀點都不適當,否則便是預期理由,因為即使在公認更加保障被控訴被審判人的刑事程序中也不作此類聽證,在僅為審理歸責給嫌疑人的事實而完成聽證之後,並在作出法律決定之前…….,有必要重開聽證。這個獨特的「程序」顯然不應被視為包含在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352條第1款中,因為它的目的不同於就審判人關於欠缺悔意之心證而對嫌疑人作的事先聽證。
三、嫌疑人絕不得因其沉默權而被視為對不法行為欠缺悔意而在量刑方面受損害,因為審判人的這種推論或結論即使不成為減輕情節,也絕不得作為處罰的加重情節。
- 訴訟程序中止
- 先決訴訟
- 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223條第1款
根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223條第1款,如一訴訟之裁判取決於已提起之另一訴訟之裁判,法院得命令中止訴訟程序。
- 定居申請
- 恢復權利
- 在外地刑事紀錄
- 自由裁量權
一、除了出現嚴重錯誤或明顯不公正的情況外,否則是不可以對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當局在其自由裁量權範圍內,就基於一名有刑事紀錄的香港市民提出居留申請而作出的決定作出價值判斷。
二、恢復權利的機制只針對在澳門司法機關作出審判的刑事判罪決定,在此不等同於外地作出的刑事判罪決定中獲得恢復權利以請求居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