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普通保全程序
- 有權限法院
- 必要共同訴訟
- 遺漏宣告未獲證明的事實
- 「確定證據」
- 前提
一、保全程序有其本身的(特殊)程序,屬一名(獨任庭)法官的權限,除非「案件利益值」超過初級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澳門幣5萬元),其中出現變更正常程序的附隨事項,並使得採用宣告訴訟程序的步驟。
二、澳門《民法典》第1929條的規定「凡與遺產有關之權利,僅得由全體繼承人共同行使,或僅得向全體繼承人行使……」,因為屬於「遺產之管理」一章,所以是僅適用於「遺產關係和第三人」的規定,則不應視其適用於為避免屬於第三人並在最終可能作出的決定後納入遺產範圍之財產浪費而提起的保全措施。
三、儘管從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556條第2款可看出,法院應在判決中宣告哪些是獲證明事實和未獲證明事實,但不宣告未獲證明事實並不產生該法典第571條第1款d項的無效,僅是單純程序上的不當情事。
四、保全措施的聲請人對提出的事實作「簡易證明」,他們沒有必要提交買賣不動產之公證書的證明以作為證據。
五、下令採取普通保全程序的要件如下:
—— 存在一項「權利」,或如一般所認為的那樣,「權利確有可能存在」;
—— 對於權利遭受「嚴重且難以補救之侵犯」的合理擔憂;
—— 為避免侵害而請求之措施的「適當性」;
—— 主張的措施不被包括在任何其他特定保全程序中,(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2卷第三編第二章有規定),且措施不導致明顯超過其欲避免之損害的損害。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移送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對於一名普通市民來說,他是明顯知道被認定或未被認定的事實與實際上被認定或未被認定的事實不符,或者從某一被認定的事實中得出邏輯上不可接受的某一結論。
- 行政行為
- 行使自由裁量權
- 司法調查
- 嚴重錯誤
- 明顯不公正
只有在嚴重錯誤或明顯不公正的情況下才可對在行使自由裁量權中作出的行政行為進行司法調查。
心證的理由說明
一、列舉經證明及未經證明的事實、指出所使用的證據以及事實上的理由闡述應能使人認識到法院得出的心證的主要理由,尤指事實方面的裁判理由。
二、在闡述裁判所依據的事實上的理由時,說明決定法院心證的已作出的聲明和證言的認知理由即可。
三、如在特定個案中可透過列舉經證明及未經證明的事實及指出所使用的證據認識法院得出的心證的主要理由,則無必要指出其他要素,尤其是認知理由。
四、理由闡述的範圍及內容是依據具體案件的特別情節,尤其是卷宗的性質及複雜性。
五、不要求法院在審查證據中衡量其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