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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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 危險駕駛罪
- 過失殺人罪
- 犯罪的真正競合
- 具體危險
- 量刑
- 暫緩執行刑罰
摘要
一、危險駕駛道路上之車輛罪就是故意的具體危險犯,只要行為人的行為對他人身體完整性或對屬巨額之他人財產造成真實及實質危險時,就足以構成該危險。
二、過失殺人罪為一實害犯或結果犯:一人死亡。
三、在未列出行為人本人對他人身體完整性或對屬巨額之他人財產造成真實及實質危險的具體被證明的事實,不能僅因行為人處於酒醉的狀態便以危險駕駛道路上之車輛罪對其判處。
四、量刑透過審判人自由空間理論運作,所依據的標準是過錯及處罰的必要性,但可因刑罰的明顯失度及不適當性而受到上訴法院的審查。
五、《刑法典》第48條設定了暫緩執行刑罰制度作為帶有教育及再教育內容的一項措施,賦予審判人中止執行刑罰的權力和義務,但須符合徒刑不超過3年,並同時考慮到行為人的人格、生活情況、犯罪前後的行為及犯罪的情節可得出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已適當及足以實現刑罰的目的,或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要求等情況。
六、如得出的結論認為,在道路交通領域內處罰過失犯罪的一般預防的介入並不看似如此無效讓其實現,刑罰是如此準確讓大眾憶起社會感覺到行為或欠缺遵守小心義務、犯罪後果及處罰之間的關係的該等後果,以及不得不認為僅作出譴責及以執行徒刑相威脅便可給予強烈的壓力及足以保障不再作出同樣行為,且滿足了處罰的目的,那麼應暫緩執行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