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1993年《道路法典》第75條第3款
超速駕駛
中止駕駛執照效力
摘要
一、 根據1993年《道路法典》第75條第3款的規定,對在五年內曾一共實施五項同一法典第70條所處罰的輕微違反(如超速駕駛)的車輛駕駛者,法院應一次過對這情況(而非針對每一次輕微違反)處以中止其駕駛執照效力一至三年的處分。
二、 立法者在這規定上的意圖並不在於處罰交通違例者的主觀過錯,而是要預防和避免有關多次違例的行為可能對生命及財產安全造成的危險。
三、 因此,中止駕駛執照的處分並不以違例者知悉其已違例及明知自己應受罰但仍重覆違例為前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