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勞動民事案件的給付判決
- 1963年《勞動訴訟法典》第79條第1款
- 以往慣例
- 受理上訴的批示
- 最終上訴的中止效力
- 提供擔保之初端駁回
- 法律上可以接受的解決方法
- 《民事訴訟法典》第619條第1款b項
- 上訴法院
- 原審法院
一、就作為僱主的被告提起上訴效力(上訴是針對1999年12月19日之後但在澳門《勞動訴訟法典》生效前開立的勞動宣告民事案件範圍中作出的給付判決)的問題,應採納於澳門曾有效至1999年12月19日的1963年葡萄牙《勞動訴訟法典》第79條第1款中得出的這種「以往慣例」(根據第87/70號訓令第1點自1970年9月1日起於澳門生效,如果嗣後不被12月20日第1/1999號法律第4條第4款廢止,那麼鑑於第一審中主訴訟的提起日期則繼續合法適用於被告的最終上訴),《回歸法》(12月12日第1/1999號法律)附件二導言准許類推適用,這一慣例在作為宣告上訴中止效力要件的提供保證金事宜上,並不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原則。
二、儘管受理最終上訴的批示並沒有適時受到申訴,其中作出的整個決定,包括對上訴隨即 —— 以澳門《民事訴訟法典》本身規則為基礎 ——包括在欠缺預先繳付關於雇主被判處的款項的保證金的情況下對上訴隨即 —— 以澳門《民事訴訟法典》本身規則為基礎 —— 確定中止效力,對於有權限審理上訴的上訴法院並不構成也不能構成訴訟關係上裁判已確定的案件(參見《民事訴訟法典》第619條第1款b項)。
三、因此受理上訴的批示中宣告上訴具中止效力從來不具有確定性,原審法院負責卷宗的法官在對該事宜作出最終決定前,無論自己的法律觀點如何,上訴法院都應該應被告/上訴人就保證金一事的請求而確保同時存在另一種可予接受的解決辦法(參見《民事訴訟法典》第430條第1款最後部分的精神)。在被告看來,無論上訴法院最終採取的立場是甚麼,提供保證金都曾經且繼續意味著一個保障針對最終判決之上訴的中止效力的途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