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78條第4款
- 未經事先許可之擅離工作地點
- 一般勤謹之義務
- 違紀行為
- 過錯
-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81條
摘要
一、雖然在《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78條第4款內明確規定﹕「工作人員不得在每日辦公時間內,未經有關主管許可而擅離工作地點,否則須作不合理缺勤紀錄。」但是,辦公室缺勤非必然或一定意味著在有過錯下違反通則的第279條第2款g項的一般勤謹之義務,因為這全取決於衡量缺勤合理與否的價值判斷。
二、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81條:「違紀行為係指公務員或服務人員作出之違反其須遵守之一般義務或特別義務之過錯事實」,然而,這條規則最終要體現的核心思想為沒有過錯便不能構成違紀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