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 再次調查證據
- 合議庭裁判瑕疵
- 駁回上訴
- 販賣麻醉品
- 第5/91/M號法令第18條第2款
摘要
一、作出再次調查證據要求後,存在一個查明是否匯集相關前提的預先的附帶階段,以及問題在初步審查提出及在評議會內決定(《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a項第3款及第4款及第409條第1款)。
二、再次調查證據的前提是出現《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的其中一項瑕疵等情況。
三、已被認定或未認定之事實與事實上已認定或未認定之事實不符時、或者從一件已認定的事實中得出的結論在邏輯上不能使人接受時,才會存有審查證據上的明顯錯誤。
四、如上訴人僅限於不同意法院通過自由心證並根據卷宗內的所有證明要素而認為確鑿的事實事宜所作出的裁判時,則上訴應受到否決。
五、只有當獲證明之事實不足以解釋作出的法律決定及當存在證據不足以支持作出裁決,即是說,只有當「對法律決定為必須查出的事實事宜存在空白時」,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情況才會出現。
六、第5/91/M號法令第18條第2款的特別減輕之適用的前提是行為人出現以下任何一個情況:
—— 自願放棄其活動;
—— 消除因該活動所引致之危險或使危險性明顯減少;或
—— 對搜集作為認別或拘捕其他負責人方面之決定性證據作具體協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