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行政行為
- 欠缺理由說明
- 實際工作時間
- 在外地參加培訓課程
- 免除上班
-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168條
- 工作評核
- 技術上的自由裁量
- 嚴重錯誤
- 司法審查
一、不可將行政行為中欠缺理由說明的情況與行政行為是否有充分理據 —— 以知悉決定是否適當 —— 的問題混為一談。
二、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156條和第157條第1款的規定,為應用上述《通則》第168條可產生的一切效力,應將在外地參加培訓課程並免除上班的時間計入實際服務時間之內。
三、只有在出現嚴重錯誤或明顯錯誤時,行政當局行使技術上的自由裁量權對其員工進行的評核才可例外地受到法院的全面調查。
- 合議庭裁判的瑕疵
- 詐騙罪
一、對一項適當的法律決定而言,在查找必須之事實事宜上存在遺漏或因為已認定之事實事宜妨礙法律決定又或因為沒有這一已認定之事實事宜,就不可能達致所作出的法律結果時,對已作出之決定來講,已認定之事實事宜就呈現出不足、不全面了,這樣就出現已認定之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決定的瑕疵。
二、僅當視為獲證明的事實之間、獲證明的事實與未獲證明的事實之間及事實事宜之證明性理由說明之間,被查明存有不相容時,方存在不可補正的矛盾。
三、除了其他競合元素外,詐騙罪在罪狀方面構成的元素如下:
(一)透過詭計使人就事實產生錯誤或受欺騙;
(二)使得他人作出對本人或第三人財產有所損失的行為 ——(客觀元素);
(三)目的是為自己或第三人取得不正當得利(主觀元素)。
四、僅被證實的是第一嫌犯將物品中的其中一隻銀色襯有鑽石的戒指交給第三嫌犯,並告知第三嫌犯該戒指屬於金店的一名客人。由於第一嫌犯急需金錢,因此請求第三嫌犯將該戒指拿去典當,並承諾會儘快將之贖回交還有關客人,第三嫌犯以港幣4萬元將該戒指典當給押店,因此第三嫌犯被開釋觸犯贓物罪後,就沒有干犯詐騙罪。
-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78條第4款
- 未經事先許可之擅離工作地點
- 一般勤謹之義務
- 違紀行為
- 過錯
-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81條
一、雖然在《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78條第4款內明確規定﹕「工作人員不得在每日辦公時間內,未經有關主管許可而擅離工作地點,否則須作不合理缺勤紀錄。」但是,辦公室缺勤非必然或一定意味著在有過錯下違反通則的第279條第2款g項的一般勤謹之義務,因為這全取決於衡量缺勤合理與否的價值判斷。
二、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81條:「違紀行為係指公務員或服務人員作出之違反其須遵守之一般義務或特別義務之過錯事實」,然而,這條規則最終要體現的核心思想為沒有過錯便不能構成違紀行為。
